为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政治协商会议以及社会各界对我院司法工作和廉政建设进行监督,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特制定本具体办法。
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1、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必须客观全面,并由院党组予以讨论。人代会期间,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2、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对人大要求法院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决定,应当在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3、接受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对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要由院领导认真负责地当面答复或提交书面答复。
4、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在人大闭会期间,联络人大代表前来我院视察工作,由院领导报告工作,并认真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实事求是地加以改进和解决。
5、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认真执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7、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
8、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案件。每年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有影响的案件不少于1次。
9、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
10、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制度。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由政治处主任担任联络员,并向上级法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联系情况。
11、认真接受人大代表检查法院工作,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院工作的评议。
12、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意见。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和审判工作会议,应当邀请人大有关人员出席、指导;每季度向人大内司委报送一份法院工作简报;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执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13、建立人大代表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制度。每届聘请不少于4名人大代表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每年至少召开1次执法执纪监督员座谈会。
14、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依法应当呈报备案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后的15日内,由立案庭将裁判文书等材料呈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发出《监督意见书》的,应当在限期内依法办理,并报告结果。
二、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15、每年向政协通报法院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16、每届聘请不少于4名政协委员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并每年召开监督员座谈会。
17、认真做好政协转办的信访工作。
18、努力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与政协联系的渠道,方便政协对法院的民主监督。
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9、推行审务公开。通过建立公示牌、发放诉讼通知书等形式,公开法院组织机构及职能、收案条件及诉讼风险、审判工作基本要求、诉讼权利义务及当事人举证责任、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诉讼费用标准等审务,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20、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院为了履行监督职能而从事的抗诉、阅卷等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对正确的法律监督意见,应当予以接受。
21、自觉接受新闻监督。对媒体就审判执行情况、案件处理结果、以及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等报道,只要符合新闻宣传纪律的,都要予以配合。 22、推行案件审理(执行)监督卡制度。对已经审结、执结的案件,可以由立案庭填写并向当事人发放《案件审理(执行)监督卡》,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回的监督卡,就办案作风和司法廉洁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