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治论坛 -> 审判研讨

浅谈法院对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6-03-17 09:48:02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纷争,维护权益。但是,由于人们对法律诉讼程序的缺乏,绝大多数人还是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授权委托不明,或者受委托的法律工作者超越委托代理区域,甚至有假冒授权委托的情形发生,如法院不加以严格审查,让无资格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就有可能因程序违法而造成错案,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充分地保护。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所以,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是法院诉讼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范围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也不相同。有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两种。诉讼代理的取得,又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法定诉讼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诉讼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的委托而从事诉讼代理的人。在这里主要谈一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审查问题。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有以下几种人员:

  1、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在执业范围和区域上没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律师参与诉讼,应当审查律事务所出具的委托函、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及律师执业证书。

  2、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工作者有资格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法律顾问,原则上应以当事人一方户籍在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辖区内为准,当事人一方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经常居住地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该案案件。要注意审查该法律服务所与当事人所在辖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不予准许代理。根据《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笫(四)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乡、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其只能代理本乡、镇辖区范围内的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提交书面委托合同、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內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他们与当事人关系亲密,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项代理必须审查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应提交书面委托合同、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和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提交书面委托合同、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或者工资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有关的社会团体,通常指案件的内容与其业务或职责有一定联系的社会团体。但参加诉讼代理,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委托代理诉讼手续。上述代理人应提交书面委托合同、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代理人还必须符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案件的代理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及解除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需经人民法院审查,除了上面所提及的审查外,更应当从委托书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审查,要看委托书是否委托人亲笔签名。建议对于本地的当事人,一般应当由当事人到庭亲自办理确认授权委托事项,法院可以对委托事项及权限根据法律的规定加以释明或指导,或者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外地的当事人,原则上坚持由当事人本人或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出庭参与诉讼,或者提交公正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授权委托书经法院认可后,受托人即取得了诉讼代理权,成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开始诉讼代理活动。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再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的原因,变更或者解除原来的诉讼代理权,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该诉讼代理权变更或者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未变更或者解除前,委托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有效。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出庭;确应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存在真实、持续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与当事人签订仅以特定诉讼活动为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的人员等,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仅代为收取、递交诉讼材料而不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人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无需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递交立案材料的人员除外。

  2、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和庭审前核对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身份时,应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辩护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法院在立案、送达起诉书等阶段应当向当事人详尽告知《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尽量防止不合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发现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当及时以口头(记入笔录)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其更换代理人、补交证明材料或者亲自参加诉讼,并向其告知:拒不更换代理人或者补交证明材料的,则不允许该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仍由该代理人单独到庭的,对原告(上诉)方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被上诉)方进行缺席审理。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可当庭决定该公民退出诉讼活动。仅有委托代理人到庭的,可以择日另行开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已经从事的诉讼行为的效力认定,如果在委托系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不能仅以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否定已经发生的诉讼行为的效力。

  3、为申请执业而依法参加实习活动的实习律师,可以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书,与执业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应遵守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从事代理行为。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从事立案诉讼行为,但涉及补交立案诉讼材料、缴纳诉讼费用等事务性事项的除外。

  4、人民法院在对参与诉讼活动的代理人资格审查中,若发现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一律不予准许。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或者伪造授权委托书的,应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材料移送,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5、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导致实践中公民代理(近亲属代理人与推荐代理人除外)实际上已经不被允许,当事人确需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可以通过委托“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通过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的渠道,但接受委托的近亲属代理人或推荐的代理人不能收取代理费用。

责任编辑:王朋    

文章出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