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沈某是一个胡同长大的发小,两人关系亲如兄弟,家长之间也走动频繁,还常常一块举家出游,算得上是世交。
一起成长的两人很快进入了高三冲击阶段,学校考虑到高考对学生的压力,近几周的体育课,老师不再统一安排体能训练,而是让学生选择喜欢的项目,自由活动。同为校篮球队员的李某和沈某借此机会,不约而同地决定叫上几个同学来一场酣畅淋漓的篮球比赛。
随着比赛的进行,李某、沈某分别带领两队展开激烈的对抗,双方难分伯仲。就在此时,沈某在一次突破中冲撞到了对方球员。李某认为沈某此举属于犯规,沈某则坚持自己是合理冲撞,两人一人一句的争执起来。
没吵几句,情绪激动的二人竟开始相互厮打,一旁的同学极力劝阻但两人还是难解难分,等闻讯而来的老师赶到时,力气大些的李某已经把沈某推倒在地。沈某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最终的结局:李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沈某因养伤不得不休学在家,两人都耽误了当年的高考。因双方父母就民事赔偿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原本常走动的两家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法官说法:
同学之间一起打打篮球、踢踢足球,在此过程中产生摩擦、出现口角,原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当事态进一步扩大,自控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大打出手,则很可能酿成悔恨终身的恶果。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导致被害人相应程度受伤,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尽管“事出有因”“被害人谅解”等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当事人必不可少地要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