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官风采
法苑文化
执行公开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法律法规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6-03-10 14:31:36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