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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6-03-10 14:29: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结语

  长久以来,婚姻法倍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11年“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更是引发了舆论的一片哗然。公众对立法的回应体现了不同人群的特定立场:在“男婚女嫁”的观念下,男性期待《婚姻法》在房产归属方面能倾向于“谁买归谁”;女性则在慨叹婚姻只剩一纸契约的同时,希望《婚姻法》能给予家庭劳动多一点肯定。在当前房产价格“大步快跑”、薪金收入“原地踏步”的现实面前,房子伤了很多适婚男女的心,也扭曲了很多年轻人的婚恋观。不少男女打出“嫁房不嫁汉”、“娶房不娶妻”的婚恋标语,导致有房男“女友扎堆”、没房男“娶妻无望”、有房女“招婿上门”、没房女“门庭冷落”的现象。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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