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2016年2月萧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许诺给淮北一居民朱某某之女和亲戚招工,要求对方支付人民币75000元,并约定如招不上工,被告人王某某将75000元退还给朱某某。朱某某随后将75000元交付给被告人王某某。后由于招工未成,朱某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起诉至萧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钱款。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调解结案,被告人王某某分期返还朱某某余款55000元。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按时返还,朱某某到萧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萧县人民法院先后于2014年1月14日、2015年6月30日分别两次以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并扣押被告人王某某所有的雪佛莱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藏匿拒不交出,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返还朱某某5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并已经发出执行裁定书后,被告人将该车藏匿仍拒不执行,明显表明其拒不执行的主观意图与行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隐匿财产,有能力执行法院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并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将55000元返还给朱某某,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