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出生的小东,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出狱后不但不悔改过错,反而将贼手伸向了同村乡亲。结果被邢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小东自盗窃罪服刑出狱后,总觉得自己在监狱中过了“清苦日子”,出来后就要好吃好喝享受生活。于是,经常在村小卖部赊账买酒喝。整天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手中的钱自然不够花销,满心思要享受生活的他竟又干起了老百姓痛恨的“扒子手”工作。2015年秋天的一天中午,他偷偷潜入本村乡亲小光家,在卧室内翻箱倒柜后盗走一皮包内旧版人民币2100多元、3美元、500柬埔寨比瑞、100日元硬币、2港元硬币、农村信用社存折一张(面额1万元)、邢台银行存折一张(面额1万元)、金戒指一枚(评估价为1661元)、现金人民币5千元,随后,其通过房顶返回时将装钱、物的皮包丢到了房顶处,便回家午睡去了。
晚上7点左右,小东来到村小卖部买东西,并偿还了其往日拖欠的酒钱200多元。当其在另一个门市喝酒时,被赶到受害人小光找到。
原来,下午5点左右,小光回到家后发现房屋内有被翻动过的痕迹,再到衣柜里察看时,发现放钱的皮包不见了,在确认不是自己家里人拿走后,其就到村委会查看监控,正在查看监控时,其哥哥大光跑来说:“刚才经过村小卖部,听到小东在里面说旧版人民币的事。并见到小卖部老板手中拿着几张旧版人民币。”小东听哥哥这么一说,就叫着村干部一起来到了小卖部,在确认小卖部的旧版人民币是他家被盗的钱财后,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其有盗窃前科,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年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