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委书记周建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了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建议。
周建琨表示,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是法律让人的生命价值、社会价值得以体现的手段,是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具体表现。当前,在司法案件、国家赔偿和行政裁定方面,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存在适用对象有分别、地区之间不统一、行业之间差别大等现象。
周建琨透露,这些现象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户籍不同,计算赔偿的基数和标准也不同,具体表现在司法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上存在差别;二是地区差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存在差异,所赔偿的金额有差异;三是行业差别,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产生的赔偿有差别,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所产生的赔偿也有差别。
周建琨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给司法工作、行政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例如,一位普通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两者都共同工作和生活在一个城市,其生活水平和工作岗位可能有差别,但生命的价值应该是公平同等的。可是在赔偿实践中,由于依据的法律和规定不同,基数不同,赔偿标准是有差别的。
“公平公正地评价生命、对待生命、尊重生命,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周建琨建议,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出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的制度,统一规范人身损害赔偿并上升为法律制度,进而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不分身份、地位、工种和年龄,明确生命“同命同价”,对生命权予以尊重、平等对待。
另外,周建琨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例如,就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关涉死亡赔偿的“可以”以及“重大”“多数人”等等概念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就应予以详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以方便基层法院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