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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人民法院女法官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3-08 14: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为自治组织隶属于甘南县人民法院。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院女法官、女干警,开展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研究,推动女法官理论素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提高;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司法公正,发挥并宣传女法官的作用,为女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女法官的知名度,维护女法官的合法权益;组织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和增强同其他县区女法官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推进依法治县,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提供司法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组织全院女法官、女干警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使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二)组织全院女法官业务培训,开展法学理论研讨和审判工作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女法官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

(三)关心女法官的物质、精神和家庭生活,反映女法官的正当要求和呼声,维护女法官的合法权益,支持、推动女法官、女干警依法履行职责。

(四)大力宣传、表彰女法官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女法官的工作经验,积极培养和推荐优秀女法官。

(五)以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等活动。

(六)与各界妇女组织广泛联系,开展各种适合妇女特点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爱本职工作,系本院女法官、女干警,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便利条件;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工作机构。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本会如停办或解散,须经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同意。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届满重新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 工作机构负责人;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所制订的工作计划;

(五)必要时可增、免理事;

(六)筹备并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召开理事会会议,主持会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会址甘南县人民法院内。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甘南县人民法院女法官协会理事会成员

会长:  张 彤

副会长:秦晓波     齐丽明

秘书长:许 宁

理事:  陈艳新 吕玉清 谷秀琴 

张  莉 付  颖

   下设:综合服务 法制宣传 

         学习研讨 文体活动  四个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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