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为自治组织隶属于甘南县人民法院。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院女法官、女干警,开展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研究,推动女法官理论素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提高;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司法公正,发挥并宣传女法官的作用,为女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女法官的知名度,维护女法官的合法权益;组织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和增强同其他县区女法官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推进依法治县,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提供司法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组织全院女法官、女干警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使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二)组织全院女法官业务培训,开展法学理论研讨和审判工作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女法官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
(三)关心女法官的物质、精神和家庭生活,反映女法官的正当要求和呼声,维护女法官的合法权益,支持、推动女法官、女干警依法履行职责。
(四)大力宣传、表彰女法官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女法官的工作经验,积极培养和推荐优秀女法官。
(五)以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等活动。
(六)与各界妇女组织广泛联系,开展各种适合妇女特点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爱本职工作,系本院女法官、女干警,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便利条件;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工作机构。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本会如停办或解散,须经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同意。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届满重新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 工作机构负责人;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所制订的工作计划;
(五)必要时可增、免理事;
(六)筹备并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召开理事会会议,主持会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会址甘南县人民法院内。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甘南县人民法院女法官协会理事会成员
会长: 张 彤
副会长:秦晓波 齐丽明
秘书长:许 宁
理事: 陈艳新 吕玉清 谷秀琴
张 莉 付 颖
下设:综合服务 法制宣传
学习研讨 文体活动 四个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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