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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用法律捍卫生命尊严

  发布时间:2016-03-07 15:13:49


事故牵动千万家 安全生产靠大家 盛方奇 绘图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但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山东平邑石膏矿坍塌等事故一次又一次紧紧抓住人们的神经。这些事故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人为因素。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

    针对安全生产问题,中央强调,公共安全绝非小事,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要求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解释》共17条,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针对惩治安全生产犯罪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于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隐名持股人可作为犯罪主体

    此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一直没有纳入犯罪的主体范围,导致这些责任主体难以受到刑法的惩治。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河南万果园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黄玉清评价:“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这些对象纳入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同时对‘隐名持股人’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一并纳入犯罪主体范围,解决了惩治这类主体于法无据的难题,实现了对所有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主体的全覆盖,无疑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确保对所有犯罪主体的惩治不留死角。”

    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可入罪

    综观此前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多个罪名,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造成的后果就是容易将生产管理者的责任弱化,尤其是像煤矿等高危行业,任何小的管理失责行为,其实质上增加的是从业者及相关人员的生命危险。

    此次出台的《解释》对其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有利于严惩该类犯罪。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介绍,《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最高可获刑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一项重罪,但由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对此,《解释》明确,对于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确从重、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也作了专门规定。例如对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危害安全生产相关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要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解释》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教科书和航向灯,我们飞达集团将努力提升员工安全生产素养。”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飞达控投集团董事长朱国平认为,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司法解释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依法有序经营,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在安全生产救援领域明确引入刑法,并规定入刑的标准,倒逼事故责任单位主动、积极进行生命救援,是用刑法来捍卫生命的尊严,将有效预防、减少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故意掩盖事故真相的现象。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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