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面世,是中国保障人权、促进平等的历史性时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里程碑标志。反家庭暴力法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明确态度和坚定决心,必将对和谐社会与和睦家庭的构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反家暴法的立法特点
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主要表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长期以来,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公众对它的包容程度较高,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在家庭暴力未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前,公权力一般也不愿意介入,认为干涉了他人的私生活。本次通过立法表明家庭暴力已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问题,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通过具体规定让百姓清楚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之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既有利于引领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推动良好家庭关系的形成,也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坚持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相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旗帜鲜明地表明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引导家庭成员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体现了法律的宣示性,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处理家暴问题上,反家庭暴力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再到法律责任,都规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一旦出现家暴,会有相应部门介入和及时制止,将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暴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
三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家庭暴力问题要想得到有效解决,除了需要在立法、执法上加大力度外,家庭道德领域的建设则是需要重点加强的方面。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要求国家、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大众媒体等都要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知识的宣传,要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要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等等,注重从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
二、反家暴法的立法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产物,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四大亮点。
一是结合中国实际,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次立法明确表示,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传统意义上的对身体的侵害,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也被列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外,针对发生家暴的实际情况,还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暴行为,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二是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强制报告制度。充分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也包括精神病人)的弱势群体特殊情况,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遭受家暴或者疑似家暴的要强制报告公安机关,体现了对特殊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这对及时发现和制止针对特殊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创设了公安告诫制度。过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常常是警察到现场调解处理,但缺乏有效的手段。现在法律规定,警察出警调解,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就应出具告诫书,以法律的强制力明确禁止施暴人再行施暴。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将告诫书送交村(居)委会,由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加强监督。公安告诫制度既是地方实践的成功总结,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暴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对保护受害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在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开启了国家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彰显了我国公民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
三、依法履行反家暴法赋予的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可以说,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综合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赋予的职责,各级妇联组织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配合各级法院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组织将依法履行代为申请的职责,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落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是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引导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妇联系统“七五”普法规划,作为“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向妇女、深入家庭,广泛宣传,重点解读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制度,不断提高广大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继续推进各地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培训专门人员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同时,依法做好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和求助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