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为依法审理物权纠纷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法律适用依据。各级法院应充分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确保物权纠纷的依法解决更加精准高效。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部司法解释共22个条文,对厘清物权纠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理界限、明确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标准、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目的性限缩等审判实践中关注的重难点问题,逐一予以明确。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依法解决物权纠纷的利器。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物权纠纷日益多发的现实语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历时7年制定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确保依法精准高效解决物权纠纷,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司法解释拓宽了物权归属纠纷的诉讼路径选择,能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诉讼路径的多元选择,是方便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手段。司法实践中,因囿于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归属须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法院往往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畴,把当事人解决纷争的路径限定在更费时耗力的行政诉讼上,这显然不利于纠纷的快捷解决和司法效率的提升。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纠纷可以由民事审判部门审理,不仅拓展了当事人解决纷争的路径选择,方便其诉讼,而且也能遏制法院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不良现象,对提升司法效率和树立司法权威公信,可谓善莫大焉。
司法解释对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形成完整规则,更有利于实现物权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在审判实践中,物权善意取得纠纷广泛存在,虽然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的基本法律制度,但如何正确适用,一直是审判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需要完整的规则体系予以支撑。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各种善意情形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及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排除情形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厘清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法律模糊空间,为依法精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扫除了法律障碍,能最大限度保护善意取得物权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更大实现。
司法解释用限缩性规定保护登记权利人合法权益,对预告登记效力的不当扩大予以限制,有利于根治不动产交易中的“顽症”。揆诸现实,不动产交易,尤其是房产交易中开发商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行为甚为普遍,以致一房二卖、一房多卖乱象频发,不但严重损害购房人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阻碍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让物权法确立的保障买房人实现物权目的预告登记制度在执行中变味走样。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坚持依法兼顾保障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与限制登记义务人的处分权的平衡原则,对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制,规定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不动产转移,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从根本上捆住了别有用心者任意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手脚,对保护登记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确保不动产交易特别是房产交易的健康发展,不无裨益。
此外,司法解释还解决了司法实务中的法律文书问题,对争议不休的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界定,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为司法精准高效处理物权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无疑为依法审理物权纠纷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法律适用依据。各级法院应充分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确保物权纠纷的依法解决更加精准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