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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法院安全检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6-02-24 09:38:07


    近年来,针对法院和法官实施的涉诉闹访及暴力袭击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挑战了法院的司法权威,还严重威胁了法官的生命财产安全,给法院安全检查工作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法院安全工作,切实加强法警队伍建设,高标准、高规格地做好法院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一、法院安全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自法院实行安全检查制度以来,及时发现和排除了大量安全隐患,安全检查工作已基本步入正轨,但法院安全检查工作仍面临巨大压力,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部分群众对法院安全检查工作的认同度不高。尽管各级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开展已久,且形成了长效机制,但仍有部分首次来法院的诉讼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办事人员对进入法院要接受安全检查表示不理解,抵触情绪较大,缺乏主动配合安全检查的意识,且对法院推行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一些质疑。甚至有部分诉讼当事人以不配合安全检查的方式故意与安全检查人员发生争执,致使法院安全检查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加大了安全检查工作的难度,降低了安全检查工作的效率。

    二是个别法院对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全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个别法院仍以人员少、办公场所受限制等理由忽略安全检查的重要性。有些法院尽管落实了安全检查工作,却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对受检者一视同仁,对一些身份特殊的人员“免检”,导致个别律师利用免检漏洞把录音、录像设备带入法庭,将偷拍、偷录的资料断章取义后对外公布,引起不良影响。另外,还有个别法院工作人员私自将当事人带入法院办公区,任其在办公区逗留,给法院带来安全隐患。

    三是一些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安全检查工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法院的良好形象,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既要规范,又要合法,既要严格,又要文明。但一些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法警通常只接受过简单培训,存在业务不精的问题。个别法院的法警对安全检查设备操作不熟练,台账登记不统一,在安全检查的高峰时段只讲速度,不讲质量,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受检人携带的违禁品。还有个别执法法警语言表达不规范、不文明,给一些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造成不良的影响。

    四是部分法院安全检查设备配置专业化程度不高。安全检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等物品的识别和检查,要求安全检查设备的设置和操作都应该符合严格的标准。但有部分法院的办公楼在修建之初未能预见到当前法院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没有预留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使现有的安全检查设备只能临时安装在办公楼门口的狭小空间之内,导致安全检查设备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加大了操作难度,降低了安全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对完善法院安全检查工作的建议

    安全检查工作关系到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法院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加强和完善安全检查工作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安全检查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及新兴网络媒介向社会宣传法院安全检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加强社会对法院安全检查工作的认可;在安全检查处以宣传栏和告示牌的形式设置醒目的安全检查流程和规定,提示受检者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及注意事项,自动配合安全检查;通过细致的安全检查工作,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的诉讼环境,让所有到法院参加诉讼和旁听的人员知晓法院安全检查的意义,从而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二是加强自身内防教育。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将法院以外的人带入法院时,必须让其遵守安全检查规定,接受安全检查,不能以“变通”的方式简化安全检查流程或免检,应做到“逢进必检”。通过加强法院工作人员内防教育,增强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安全检查工作的公平性,使负责安全检查的法警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保证安全检查工作的细致性、严格性和规范性,将危险因素拒之门外。

    三是完善安全检查人员配置。应加大对安全检查人力、物力的投入,从而保障足够的警力配置。在保障安全检查人员警力数量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安全检查人员结构,安排最少一名女司法警察参与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对女性人员的安全检查工作,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人性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同时,进一步推行安全检查工作日常化和制度化,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法警,最大限度地发挥日常安全检查的效能,做到安全检查效率和质量的同步提升。

    四是落实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各级法院应当深刻吸取历年来发生在法院的各种安全事故教训,加强安全警示教育,保持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引导法警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法院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对安全检查工作做到责任明晰、有效担责、问责有据。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司法警察条例》和《安全检查规则》,从履行职责、执法作风、责任意识等方面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督促安检人员认真履职。

    五是做好安全防范预案。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性、复杂性等特点,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危险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应急处突预案,加强应对聚众闹事、暴力袭击、冲击安全检查场所、当事人极端行为等非理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突演练,把风险系数降到最低限度。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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