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道路上无端拦截过往车辆,向司机强索钱财。后虽鉴定该男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作案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故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5年5月至8月间,山东省男青年高某在北辰区一地铁站附近,持空啤酒瓶、砖头,以威胁砸车为由,强行将从此处经过的机动车拦住,并陆续向司机王某、崔某等9人索要现金计255元。同年8月21日16时,高某再次来到该地铁站附近,采取同样手段向过往司机索要现金。后被害人报警,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司法精神病鉴定,高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