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相同但利益差异的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怎样深化联系,淡化隔阂,建设职业共同体?
第一,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理解对方。
出于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形成和表达法律观点不可避免地会代入当事人话语。对此,法官应当包容和体谅,切忌当着当事人的面训斥律师的专业性。法官也应给予律师更多的执业便利,避免对律师工作成本的无谓消耗。
同样地,律师应当谅解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他们每年要审理两三百件甚至五六百件案件,白天忙于开庭和送达、保全、调查,写文书等案头工作占用的都是“白加黑”“五加二”的休息时间。当案件无法如愿快速审结,当审限已经来临,这时候就要理解法官抓狂的情绪,案件迟迟未决也是因为先来后到,千万不要无所依据的“想入非非”。
第二,本位克制,克制角色固有的负面因素。
法官,要克制权力带来的膨胀感。个别法官在形成裁判观点时,认为听从律师意见改变原有观点是一件丢面子、跌份的事。但殊不知,法官的公正裁判,往往是在汲取了多方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的;而律师的专业意见,对法官裁判的贡献无疑最为迅捷、直接和充分。
律师同样需要克制由他的角色、由他的委托人利益思维带来的一些负面的东西。
第三,分工合作,在不同的角色中共同地推动法治生成。
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律师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对当事人特别是被判败诉的当事人,法官是有隔阂的,法官想要将法律知识和裁判理念灌输到当事人的思维中去,非常困难。律师与委托他的当事人之间却有着充分的交流和人身的信任,在法律人——法官与律师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律师将法治的理念传达到案件当事人,效果显而易见。
与此同时,对社会规则的建立,法官作为裁判者又富有权威性。法官裁判形成的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建议、调研报告、司法宣传等延伸产品,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和行为规则的建立,无疑有着更广阔更具渗透力的平台基础。
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人,拆了一堵墙便是一家人。我们不可否认角色差异的存在,墙是有的,也必须要有。但我们可以开一扇门,用来交流沟通,这个门不能是暗门,不能是损害法治的利益勾兑、利益输送,必须是光明正大的门。通过这个公开、专业的门,共同讨论专业问题、畅谈法治理想、修炼提高水准,并向共同体外部传递理念、推广介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