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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盗窃成性 33岁被告人五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6-02-19 08:56:06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现年33岁的被告人林某某系漳平市某街道的农民。2015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随身携带一把断线钳、一把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漳平市芦芝镇被害人俞某家中,推开俞某卧室的门欲实施盗窃时,被正在卧室内休息的俞某发现后逃离。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又窜至漳平市芦芝镇被害人王某家中,用断线钳将被害人王某家中一楼卧室的门锁撬坏,进入卧室内翻找财物未果。被告人林某某离开被害人王某家后,在公路上被群众发现当场被抓获。

  另查明,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03年3月3日被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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