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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改革发展措施 杜绝农村干部腐败

——广东梅州中院关于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6-02-18 09:34:04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国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开始在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领域孳生、蔓延。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全市法院审理的62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总结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梅州法院共审结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62件89人,占同期职务犯罪案件的19.32%。其中,2010年11件13人,2011年9件9人,2012年11件12人,2013年8件19人,2014年14件18人,2015年9件18人,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数量总体平稳(见图一)。主要特点是:

    1.农村“两委”负责人犯罪占八成以上。在89名被告人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8人,村党支部书记24人,村主任20人,农村“两委”负责人占80.90%;其他村委成员16人,占17.98%;镇干部兼驻村工作组组长1人,占1.12%。

    2.共同犯罪占一半以上。在89名被告人中,村干部共同犯罪17件49人,占55.06%。其中,镇、村干部共同作案6件15人,村委内部人员共同作案11件34人。

    3.贪污案件占六成以上。在62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40件63人,占64.52%;受贿案件14件16人,占22.5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1件1人,占1.61%;挪用公款案件3件3人,占4.84%;职务侵占案件4件6人,占6.45%(见图二)。

    4.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七成以上。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犯罪金额普遍不高,主要为10万元以下。在62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5万元以下的19件27人,占30.6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29件37人,占46.77%;10万元以上的14件25人,占22.58%。

    5.群众揭发举报而案发的占一半以上。在62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89人中,因群众举报而被纪委或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有32件46人,分别占51.61%、51.69%。

    6.判决结果缓刑免刑的占近八成。在89名被告人中,判决有罪免于刑事处罚的16人,占17.98%;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52人,占58.43%;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21人,占23.60%。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村干部年龄大,任职时间长。在89名被告人中,50岁以上的有66人,占74.16%,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41岁,平均年龄58岁。同时,村干部任职时间普遍较长,在89名被告人中,担任村干部时间超过35年的11人,占12.36%;20年以上35年以下的29人,占32.58%;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23人,占25.84%;10年以下的26人,占29.21%,任职时间最短为6年。

    2.村干部文化程度较低的多。在89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程度7人,占7.87%;初中文化程度31人,占34.83%;高中文化程度42人,占47.19%;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9人,占10.11%。

    3.村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淡薄。一些村干部为民意识淡薄,把群众赋予的权力作为谋私的工具,产生了能捞就捞思想,滑向犯罪的泥潭。

    4.财经制度不健全,农村财务管理混乱。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村委会干部公款私存,贪污、挪用公款,谋取个人私利;有的村委会干部私设“小金库”,个人做主虚构名目乱支乱花,财务管理不透明,挥霍浪费严重。财务票据管理混乱,有的村委会干部自制原始凭证数量多,白条入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利用自制原始凭证冒领、重复报销问题严重。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的村委会干部一人同时担任村会计、出纳,甚至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出纳, “村账(乡)镇管”机制不健全。

    5.村务公开不到位,村民监督意识淡薄。村务公开内容不全面,有的村集体只公开财务总的收支情况,对征地、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村干部的工资、奖金等公开不够充分全面。村务公开不及时,如征地、计划生育指标、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需要随其动向跟踪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村财务公开不彻底,需公开、公示的项目名目笼统,语焉不详,避实就虚,尤其是财务公开方面透明度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上级监督流于形式,群众监督意识不强,村务公开的真实性没有监督机制来保证。

    6.村干部职务犯罪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村民投诉、上访、举报多发。村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行为,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使得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导致村民投诉、上访、举报、集体起诉、抵制选举频频发生,破坏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产生的原因

    1.村干部综合素质难以保证是内因。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年富力强、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壮年多数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空心化”现象凸显,只剩下老人、儿童、妇女等留守人员,他们自身能力有限,集体意识薄弱,参与积极性差,有能力参加竞选村干部的更是少之又少,使农村自治组织建设后继乏人。

    2.村干部普遍待遇偏低是动因。村干部经济待遇低,梅州市在职村干部工资每月在800元至1600元之间,平均工资在1000元左右,主要依靠自身务农、务工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同时,村干部还政治待遇低,前途预期低,升迁机会渺茫。

    3.农村可支配资源增多是诱因。上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偏远贫困农村的扶贫力度,各项支农惠农补贴、种粮直补、移民房改补助、农民救济款物、救灾复产或灾民安置补助、政策补偿等资金都通过村集体发放,一些掌握着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权的村干部,想方设法从退耕还林款、扶贫救灾款、农业项目款、土地赔偿款、基础设施建设款中截取不法利益。

    4.监督制度不健全是漏洞。财务制度不健全,大多数村委会没有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存在财物管理松散、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白条冲账等现象。上级监督管理不力,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管理、监督不到位,乡镇财务对村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存在许多漏洞。内部监督管理缺位,村民监督组织形同虚设。财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村财务人员普遍缺乏财务业务知识,账务处理不规范,按村委领导意图行事。群众监督意识薄弱,对村务监督不关心、不清楚。

    四、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建议

    1.加强农村经济管理。要加强农村项目管理,对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对重点工程建设、土地、矿产、山林地承包实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程序在村内公示。要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建立村级集体资源台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对上级下拨的各类政策性专项惠农扶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管理。

    2.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要完善农村财务管理机制,健全农村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如民主理财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集体收入分配制度等,通过制度规范财务工作。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农村民主监督方式,加大财务公开力度。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管理,集体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定期对村干部使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要严格落实“村账(乡)镇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审批制度,堵塞村级财务漏洞。乡镇要建立有权威性的审计组织,加强对农村财务的监督,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

    3.完善农村村务公开制度。要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将村里的政务、财务、资产资源、村民自治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公开,重点公开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办理及财务账目、干部收入、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等,专项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补偿款、救济款物的发放、农村建设专项费用等问题。要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通过公开栏、广播、召开民主听证会、与村民面对面进行公布等形式进行村务公开;一般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公开;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4.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完善镇村督促指导制度,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组织的指导、监督、管理,帮助村委建立健全规范化、操作性强的村民自治条约,指导村集体设立村监事会,建立镇、村委会干部违规操作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镇村之间的相互监督。要实行审计监督,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村委会账目每年进行审计,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重点对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5.完善村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要建立科学的农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拓宽村干部选人用人渠道,重点挑选知识型、经济型、管理型人才,积极探索在大学生群体、优秀青年、致富能人、务工人员中选任村委会干部,大力培养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双带型”干部,培养政治素质强和发展能力强的“双强型”干部,把服务意识强的优秀人才选进班子。要注重村级后备干部培养,对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村级后备干部,要及时调整充实到村“两委”班子中。要完善村干部提拔任用及保障制度、工资稳步增长制度和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组织考核、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等方式,将工作年限较长、综合素质较高、工作成绩出色的村干部选拔至乡镇机关,或积极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打通人才交流通道。要完善村“两委”选举制度,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相关内容,如将村委会的届期由3年延长至5年,使县、乡、村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限制村委会负责人、村委会成员最长任职年限,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3届,设置任职年龄限制,防止出现“家长”作风、“村霸”等问题。

    6.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村干部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政法机关要经常深入农村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帮助村干部掌握政策法规界限、增强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提高村干部拒腐防变能力。要充分利用司法公开平台,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引导广大村干部知法守法。组织部门要建立村干部培训制度,采取岗前培训、短期轮训、财务人员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村干部进行常态化培训。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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