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决定出路,理念引领行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要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为实现五大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统揽人民法院工作,真正做到崇尚创新、注重协调、倡导绿色、厚植开放、推进共享。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既是人民法院贴近大局、服务大局的重点工作,也是环境资源审判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的强力指引。环境资源审判要按照五大发展理念及其蕴含的哲学原理,统筹谋划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功能。
一、坚持环境资源审判的创新发展
创新,是五大发展理念之首,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新常态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进程,必定是一个创新发展的过程。只有以强烈的创新意识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克服陈旧思想观念,改进体制机制缺陷,才能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科学发展。
一是推进机构创新。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需要走专门化审判之路,专门机构建设是发展基础。目前,各地法院已经先后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456个。按照第一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的部署,还需要在高级法院的统筹下,继续按照审判专门化的思路,因地制宜设立机构,理顺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强化机制创新。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跨行政区划的案件,以及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案件,可以探索实行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按照“四五改革纲要”探索建立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管辖制度;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一个业务庭进行审理的模式,以形成集聚优势、培养专家法官、统一裁判尺度、扩大审判影响、提升司法权威。
三是促进规则创新。探索完善证据保全、诉前禁令、依职权调取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由生态环境专家担任顾问、人民陪审员等制度;研究解决公益诉讼受理条件、证据制度、责任方式、诉讼费用负担等问题,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围绕环境诉讼的管辖、审理、执行等制度,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确定、因果关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开展系统研究,根据环境资源侵害的特殊性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专门诉讼程序。
四是深化理论创新。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理论研究基地、实践基地等机构人员的优势,汇集智慧、凝聚力量,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既要注重研究基础理论,更要坚持问题导向,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把个案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理论升华,提高制度设计的针对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分析审判数据,研究环境资源保护发展趋势,拓展司法案件实证分析。
二、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的协调发展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之联系观点的具体展现。环境资源审判起步较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甚至有些方面不可持续的问题较多,更应当注重运用联系的观点观察和处理问题,运用系统思维和统筹兼顾的方法,立足整体、总揽全局,增强发展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一是明确功能定位。环境资源司法应该在国家治理机制,特别是环境治理体系当中如何定位并产生作用,这是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进程中首先要研究并达成共识的问题。当前环境资源司法应当注重研究并充分发挥环境权益救济、公共权力制约、矛盾纠纷终结、公共政策形成等四个方面的基本功能。这四项功能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关系和逻辑秩序,拥有同样的价值内涵,共同指向个案的公正审理,协同展示着司法的权威。
二是加强审判协同。环境资源审判承担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审判任务,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牵涉错综复杂的深层次利益博弈,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基本法和单行法、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等多个领域,对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探索构建协同审判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以有效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
三是构建多元共治。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推动建立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尤其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需求。
四是推动区域平衡。目前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的最大薄弱环节是各地法院间的不平衡。部分法院领导对环境资源审判重要性、特殊性认识不到位,对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推动不积极、不主动;有些法院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不能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各类环境案件;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发展不健全、不平衡,现有法官队伍环境司法理念亟待更新,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需加大措施力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强化环境资源审判的绿色发展
绿色,体现了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量互变规律,办事情、作决策要把握适度原则,凡事不能超越底线。坚持绿色发展,就是秉持底线思维,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前提,促进人与自然共存、共生、共荣。为此,环境资源审判要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绿色化:
一是审判理念绿色化。树立保护优先、注重修复理念,统筹处理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当前与长远等多重关系,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树立维护权益、代际公平理念,维护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树立坚守底线、依法裁判理念,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树立绿色惠民、公众参与理念,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结合,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对环境权益的关怀和保障。
二是案件范围绿色化。当前,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案件范围相对明确,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收结案数等基本数据“家底不清”。究其原因,在于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范围、种类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为此,需要尽快按照环境生态保护的需要,结合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权属、合同及侵权纠纷与环境生态保护的联结程度,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范围、种类以及案由,以适应构建多部门、多团队协同审判工作机制的需要,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
三是审判方式绿色化。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丰富事实查明方法,综合运用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证据规则、逻辑推理、经验法则等,提高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借鉴容忍限度理论探索完善环境资源损害责任认定规则;探索适用于超标排放的惩罚性赔偿、环境保护禁令、更新环保设施、代履行、第三方监督等方式手段;探索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
四是队伍素质绿色化。准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理念、原则和政策,树立环境公平、环境安全价值观,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着力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结合法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等改革的要求,培养适应“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需求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根据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主体多元、矛盾尖锐的特点,教育干警严守廉政底线,持续改进司法作风。
四、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的开放发展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内因外因辩证关系理论的具体运用。目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气候变化、跨界污染和污染物转移等已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加强国际合作,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绿色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环境资源审判必须坚持开放发展,顺应这一时代趋势。
一是拓宽国际视野。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注重研究解决国内问题的同时,从环境资源保护的全球化与国际化的高度,充分认识环境资源审判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促进对外合作开放中的作用,关注国际潮流和发展趋势,立足国情和现实问题,统筹协调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不断提升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二是着眼比较研究。加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趋势、做法的比较研究,从域外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借鉴吸收成熟经验;注意收集域外有关立法例和经典案例,比较研究各个国家、地区就环境资源保护所采取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方法;加强对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绿色金融等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比较研究,做好审理此类案件的知识储备。
三是加强司法应对。环境问题全球化和国际合作新格局不断对环境资源审判提出新课题。围绕我国对外开放,尤其是正在实施的“一带一路”战略和加强自贸区建设的相关工作,结合巴黎气候大会之后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深入研究应对全球环境资源问题、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探索绿色发展的司法措施和裁判规则,切实保障国际环境公约的实施和履行,增强我国在环境司法领域的话语权。
四是强化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交流,提高环境资源司法能力,维护国家环境利益和环境安全;推动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扩大环境领域的区际、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不断拓展合作方式和渠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动信息共享,促进国际环境司法实践的发展;要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主动介绍中国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的发展成就,传播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讲好中国环境法治故事。
五、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共享发展
共享,体现了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发展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享发展,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为哲学基础,强调“以人为本、人是目的”的价值取向。近些年来,良好的生态环境已逐渐成为人民群众核心诉求,公众环境权益意识和环保参与意识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一是维护环境权益。环境权益的救济不仅涉及私有权益的保护,还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环境资源审判不仅需要针对实体上的权利冲突与责任竞合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一并衡量、协调维护,还需要在程序上做好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相互衔接;不仅需要依法妥当审理各类行政、民事案件,还要依法审判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综合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不仅需要加大审判、执行工作力度,还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司法在维护环境权益中的作用。
二是畅通立案渠道。就环境纠纷提起诉讼是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要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保障公众就环境权益纠纷诉诸司法的权利;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运用网上立案、视频庭审等信息化手段,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多渠道、多途径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司法需求;注重结合审判工作做好法律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纠纷。
三是推进公益诉讼。切实提高对环境公益诉讼所具有的救济公众环境权益、监督制约行政权力、补充强化环境政策的独特价值功能的认识,摒弃公益诉讼是给地方工作添乱的错误观点,把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健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树立精品审判理念,通过审理典型案件,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典型释放和评价指引功能。
四是保障公众参与。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尤其要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在认定环境资源技术事实中的作用;深化司法公开,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及时发布重大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不断回应公众关切。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