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只能被推定为消费拒绝或意愿未明,不能任由服务提供者设置条件而将默示行为视为接受服务。
日前,海口的邓先生诉海南移动公司以其未发送退订短信被强制订制增值业务、强制扣费一案,经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海南移动公司以邓先生未发送退订短信即视为确认订制增值业务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收取的143.2元费用应当返还邓先生。
消费选择权因拥有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共同因素而可以明示或默示行为来表达。但因它一经作出即会为权利者带来相对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承担,故默示只能被推定为消费拒绝或意愿未明,不能任由服务提供者设置条件而将默示行为视为接受服务。邓先生的胜诉对目前不少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置条件,将本应明示才成立的服务接受,偷换为默示也可成立以实现强制消费的霸王做法具有警示价值。
消费者的选择权并不能由服务商通过自设条件后将消费者的默示径直视为订立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默示与默认不同。默认是以行为来表达认可意愿的形式,默示则是未作出任何意思表达前意愿未明确状态。在面对义务承担的场合,默示不能就此等同于默认;面对权利享有的场合,默示更不能就此等同于放弃。任何对默示行为背后真实意愿的判断,均必须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以补正意思表达证据的方式来发现。
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电信消费须取得消费者的明确认可为前提。原信息产业部规定,电信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信息,且请求用户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进行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故海南移动公司在收到邓先生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申请后,就应及时向邓先生发送短信提示业务内容、相应资费并等待其消费意愿明确表达,只有在收到邓先生确认信息后才能继续向其提供订制服务并适时按标准扣费。
司法实践中,要求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消费者履行消费提示与主动控制义务,促使其履行盈利冲动的自我克制义务,这对于消费公平具有合理性。邓先生对海南移动初次单项向其提供服务并扣费的认可,并不必然表示邓先生有与海南移动达成订制关系的消费意愿。考虑到电信服务消费发生往往不易为消费者所感知并可由其主动控制,部分服务一经提供也不管消费者使用与否均需收费,消费者真实意愿也不容易由证据来固定的现实特点,故服务商须充分履行其消费提示义务,确保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