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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矿局原局长一审获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6-02-14 09:09:25


    2月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钨业公司)单位行贿和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局长李晓明单位行贿、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紫金钨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50万元;认定被告人李晓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李晓明担任被告单位紫金钨业公司董事长期间,其所在公司参与文山麻栗坡南温河乡南秧田钨矿整合中成为整合钨矿资源的主要合作企业,为了在后续南秧田钨矿的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主体变更等事项上得到时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林耘埜的支持,在2007年中秋节至2008年9月期间,由被告人李晓明与林某、秦某等人代表被告单位紫金钨业公司先后三次在文山州某饭店、林耘埜的办公室等地送给林耘埜现金人民币共计5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7150元的一根金条。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李晓明受贿100万元的事实。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紫金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待公司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被告人李晓明未当庭决定是否上诉,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考虑后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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