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当事人吴某处以司法拘留10日,并处罚款1万元。
2015年4月10日上午10时,被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在南宁中院公开开庭。庭审完毕后,吴某在签庭审笔录时与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某发生口角,出拳击打了梁某,造成梁某右眼及眼睑部等处受伤。事发后,吴某逃跑,主审法官和法警追赶,但未能将吴某抓获。
案发后,南宁中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跟进案件处理,并就该案对吴某的处理意见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讨论,审委会一致认为,吴某在法庭内对对方代理律师进行殴打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南宁中院院长批准,决定对吴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1万元。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地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每一位旁听人员及诉讼参与人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保证法庭秩序正常进行。对于诉讼过程中的非理性地宣泄不满情绪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