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治论坛 -> 调研成果

以创新促能动 化解家事纠纷

——安徽马鞍山雨山区法院关于家事法庭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6-02-04 11:47:57


 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类案件呈连年增加的态势,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亟须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为此,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成立专业化家事法庭,并在近期成立课题组对家事法庭工作进行专项调研。

    一、 家事审理工作现状及创新点

    雨山法院2014年全年收案共计303件,结案326件;2015年全年收案407件,结案392件。收结案较上年增长34%和20%。家事法庭成立后,2015年7月至12月,累计收案232件,结案248件,收结案数量均超上半年,结案率较全年上升近11%。2015年全年调解撤诉246件,调撤率超过60%。主要得益于以下方面:

    1.场景布置创新。一是创设“圆桌审判”模式。在美学上,“圆”是一种完美的对称图形,“圆”无棱角,具备圆融、柔和的品质,给人以亲和感;在情感上,圆桌审判可缓和紧张氛围;在法律上,“圆”的对等性象征“平等”“公正”之义,彰显法治精神。圆桌上的“法官”“丈夫”“妻子”等字样的席卡,在心理上拉近了当事双方的距离感,有利于缓解对立方的排斥心理和抵触情绪。二是融入“亲情修复”理念。在家事法庭内,挂有醒目的“家”“和”等字样,暖色的窗帘、清新的植物,呈现着家庭般的温馨格局。背景墙上的投影大屏,用于播放婚礼录像、家庭照片等,以此种“回忆”的方式再现往日感动瞬间,令当事人触景生情,进而唤醒内心深处沉睡的温情。

    2.审理制度创新。一是家庭情况摸底调查。制订《经济状况调查表》和《未成年子女抚养调查表》,摸清当事人家庭经济、生活环境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状况等,根据家庭的个体性和特殊性予以区别审理。二是全程贯穿调解程序。在调解机制上,形成“梳、劝、帮、教”的调解新模式,帮助当事人缓和对立情绪,注重家庭的整体和谐。三是不主张公开审理。家事纠纷不便于公开审理,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及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问题。因此,在审理中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并对敏感问题予以保密。

    二、家事法庭运作中的相关问题

    1.证据收集及举证责任难掌控。由于家事纠纷涉及亲属之间的复杂关系,在证据收集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均存在难以操作与平衡把握的现实短板,因此,在实践中还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但这一行为的实施又存在一个限度的问题,法院在何种程度上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能突破一般民事案件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则何以保证审判者的中立性?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推行困难重重。2008年3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审理指南作为内部指导性文件,并非一项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则由一些地方法院试点施行,在全国范围内尚不具普遍性。直到2015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一新法的出台,从立法层面为打击家庭暴力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现实层面的申请率不高,即便有了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出台,被害人也可能因各种缘由而不愿申请。那么,除却强制性法律手段外,应如何有效保障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审理模式及程序仍需完善。目前,雨山法院家事法庭受理案件范围大体包括三大类:婚姻关系类、亲子关系类及收养关系类案件。家事法庭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独任制审理。随着家庭纠纷种类的日益扩大化、案情逐步复杂化,家事法庭将进一步拓宽受案范围,家事审判可能要求从独任审理转变为合议庭审理,那么,固定的审理程序和相关实体法的出台则显得尤为必要。

    三、工作建议及设想

    1.运用经验,合理考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案件性质和案情不同,加以区别对待,特别是某些家庭暴力类违法行为,因具有隐蔽性、连续性、潜在性等特征,不易被人察觉,该情形下,应适当减轻被害人举证责任,加大施暴人举证责任,具体实施办法需进一步制定相应细则予以规范。对于证据的采集,应当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可结合法官办案经验与自由心证予以合理把控,比之一般民事纠纷,可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以基本实现公平公正、当事双方无控诉为基准。

    2.联合干预,软性化解。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家庭暴力行为将被专项法令特别载明并纳入法定惩处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实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具有相当大的指导意义。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在现实中不乏遭遇“冷对待”,实施效果往往并不尽如人意。即便是需要保护令的场合,在具体执行中依然遭遇多重困境,需要施暴人、受害人、公安机关等多方协调配合,并且保护令时限6个月,6个月后依然需要相应的解决措施。在此意义上,家事纠纷的解决可辅助尝试以调和方式化解,能动发挥学校、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多方力量参与联合调解和不定期回访调查,并引入心理咨询专家进行心理干预,加之以亲情修复等,在一个相对长期的引领中逐步实现纠纷化解与家庭和睦。

    3.健全并落实程序与实体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家事审判上,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家事审判中的相关规则程序,制定出一套独立针对家事纠纷的《家事法》和《家事诉讼程序》,一套独立的家事审判制度可为家事纠纷的圆满解决提供坚实保障。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