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汇泉化工有限公司将废酸直接排入河道,导致水域受到严重污染。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污染环境罪,汇泉公司被判处罚金3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公司员工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公司员工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4月下旬,南通市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时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人揭发海门市汇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利用卧式储罐,预设地下暗管和水下暗管,将废酸偷排至河道。警方会同南通市固废管理中心相关执法人员,对江东村的废酸存储窝点突击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下水道内暗管的走向和举报信中所描述的偷排点位置,找到了位于盐酸仓库西边的偷排点,现场查获3个卧罐、5个竖罐。罐体下私设的暗管直接通向新江海河。经查,通过这些暗管排放的废酸共计4117.76吨,导致偷排点至入江口(长江)近3公里范围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据韩某到案后交代,汇泉公司以每吨1元至20元不等到上游企业收购废酸后出售给下游企业,上游企业每吨贴补100至150元不等的运费。汇泉公司正是从运费上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对于上游企业而言,如果处理正常废酸,每吨的处理成本大约需要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汇泉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利用卧式储罐,预设地下暗管和水下暗管,将4117.76吨废酸直接排入河道,严重污染了环境,被告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