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30多年来,各地少年法庭如雨后春笋遍地破土,茁壮成长,我国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和保护工作成效显著。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200多个,建立了一支7200余人的高素质少年法庭审判队伍,创立、发展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的实践和域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实践需求不断完善。当前,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少年司法的发展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已经成为关乎国家长久稳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之一。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成人化、低龄化、严重暴力犯罪和新型犯罪增加等特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许多社会棘手问题交织在一起,日益复杂和敏感。我国约有3亿未成年人,其中处于留守或流动状态的大概有1亿,约占全部未成年人的三分之一。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来自这个群体的达70%以上(部分地区甚至达到90%以上),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多数也属于这个群体。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特别是当其长期脱离家庭和学校有效监管,过早步入社会,极易被黑恶势力或其他犯罪分子所利用,被邪教或恐怖势力所侵蚀,走向社会对立面。在一些地区,这些敌对势力已经开始从未成年人中培养恐怖分子和分裂势力。在暴力恐怖犯罪、民族分裂犯罪、邪教犯罪中也屡屡见到未成年人身影。一些儿童被侵害案件、校园暴力案件、儿童意外伤害案件,也往往成为部分人攻击党和政府、煽动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因此,面对这些新情况,应当从国家长久稳定、社会未来发展、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看待和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二是愈加需要对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司法保护。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处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治安案件时,由于专业化干预不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往往被忽视,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例如,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的问题处理不好,会给未成年人造成沉重的心理创伤,容易使其形成不健全的人格甚至反社会的性格。又如,未成年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仅仅简单一罚了之或者因不满14周岁而一放了之,不仅没有解决未成年人的问题,而且会间接放纵问题越来越严重,甚至导致最后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除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外,大多与家庭和生活环境有关,导致犯罪的因素较为复杂。其中,家庭多半与离异、缺失、罪错等存在关联。如果在未成年人家庭发生某种状况时进行适当干预,可以起到修复和预防的效果。因此,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司法保护,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治安案件(需收容教养时)纳入少年法庭审判的范围,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这种背景下,应对这些新挑战,解决这些新问题,就要求少年司法的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然而,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审判专业机构建设发展并不均衡,模式多元化,队伍不稳定,评价体系不科学,不能满足和适应少年司法发展的实际需要,已经成为制约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主要矛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建设,也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意见,但是,由于理念不够统一、各地重视程度不同,导致各地未成年人审判无论是机构模式、人员配备,还是受案范围、工作制度机制等方面,都很不均衡。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其中有合议庭1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还有些地方探索设立了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等,各种不同模式的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的受案范围差异也很大。在各地法院,少年审判庭往往是“弱势”审判部门,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较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快得多,无法保障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专业性,无法有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无法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随着司法改革推进扁平化管理和司法员额制,有些地方法院对这些举措在认识上产生了偏差,将原来已经建立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将员额用于成年人案件的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受到很大冲击。
据此,要化解这一突出矛盾,应当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是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建成集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综合审判机构,统一设置模式和受案范围,建立独立的有别于成年人案件审判的评价体系,为少年审判工作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建设,是从源头上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需要。如上所述,许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之前,往往也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受害者。由于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被迫离家、辍学,流入社会,最终被推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并依法妥善处理,有助于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全面、综合、到位的司法保护,避免涉诉未成年人失爱、失教、失学。少年法庭视情况进行判后回访,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帮扶,有利于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第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建设,是尊重少年司法规律的需要。司法改革强调尊重司法规律,少年司法有其自身规律。成年人案件办理主要是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能只负责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刑事案件中还必须在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监护条件等信息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帮教,审查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制定帮教、监督考察方案,根据其效果要求有关机构调整方案等。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要进行相关专业性评估、干预等等,这些都是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案件在审判方式、方法、技巧方面也与办理普通成年人案件不同。更具体地讲,首先,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不同于成年人家事案件。由家事审判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利于未成年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原因有三:一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与成年人家事案件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多涉及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无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行为与地位,都与双方是成年人的案件有根本区别,办案理念、原则和方式也不一样。二是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国家需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关照,必要时法院要主动进行干预(国家亲权),而成年人民事案件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解决,法院的角色只是一个裁判者。三是过于庞大的家事案件量将直接淹没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将无法体现,没有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也无法保证涉案未成年人由专业人员审理。其次,就刑事审判而言,少年司法的理念、原则、制度和程序均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各国长期实践及研究表明,适用成人刑事审判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形成致命性影响,极易使其形成封闭心理和反社会人格,导致再犯,后续危害极其严重。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落实特殊保护和特殊教育制度,进行专业干预,这就需要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正因为如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建设,符合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发展方向。未成年人保护的发展趋势是综合保护,从机构设计上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所有案件交由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才能从体制和程序上确保真正发现并有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权利,贯彻落实好“儿童权利最大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最终目标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监护支持,为每一个孩子拥有幸福童年提供司法保护。随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将承担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为此,机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第四,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建设,是巩固法院司法改革成果的需要。为了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为了拓展少年法庭的审判范围,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动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2012年,经中央政法委同意,增加32个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试点工作。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积累了宝贵经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得到拓展,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认可,这些应当随着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巩固和发展。改革应当一以贯之,而不是半途而废。而且,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还有可能推动单独的少年法院的建立。如果现在放弃未成年人案件独立机构建设,这些就无从谈起。
当然,建立综合审判模式可能面临一些具体问题。例如,如何从家事案件中划分出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如何兼顾少年审判改革和家事审判改革,保证二者共同发展,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精神,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包括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和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抚育费、探望权、监护权等发生纠纷的与儿童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民事案件。另外,待我国设立保护性处分措施,收容教养司法化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还要负责处理这部分案件。此外,如何基于少年司法特有的规律设立科学合理独立的评价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发展命运。但是,这些问题只是法院内部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只要明确原则和标准,这些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这些问题不应成为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构的障碍。
综上,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构的重要性,主要不是由它所受理的案件数量和人数多少所决定,而是由少年司法规律及其职能的不可或缺性与特殊性所决定的。少年法庭开启了探索、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先河,理所应当继续承担起更重要的责任,以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模式(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发展带动少年司法侦查、辩护、法律援助、帮教、家庭支持及监护监督、早期干预等一系列制度的不断健全,继而引领、推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不断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