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民事派生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一)派生诉讼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第三人”制度
“派生诉讼”是指在一项诉讼之外存在可保护的第三人利益,但由于该第三人未独立涉诉或难以独立成诉,且该第三人虽未参加到既存的诉讼之中但可以依附于该既存的诉讼而另行启动救济权的诉讼程序,即为派生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典型的民事派生诉讼。
此外,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复议审查程序等均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派生诉讼类型。
应当注意的是,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复杂。从第三人是否对“诉的利益”享有实体请求权的因素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从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利害关系而言,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分为依附于原告的第三人或依附于被告的第三人。从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到某一诉讼环节而言,可以分为程序法意义上的第三人和实体法意义上的潜在第三人。大量的单行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着诸多关于对第三人涉诉的程序性规定。总之,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构成了民诉法“派生诉讼”制度的根基。
第三人涉诉制度的一个特殊性是,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适用前提是参加二审诉讼的第三人本身自愿放弃审级利益,同时需获得其他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的审级抗辩豁免。当然,如果该第三人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二审法院仅能进行调解,否则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由重审法庭追加该第三人以充任适当的诉讼主体。
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在一审诉讼中,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只是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该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基本规则
民诉法关于第三人涉诉的制度中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指,上述两类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到既存的诉讼中,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既存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该类第三人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之所以能够从理论到司法实践被成功构建,必须注意其蕴含的核心法理价值基础。
1.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一个真实的且享有实体权益和程序法利益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不仅在既存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中具有第三人身份并享有实体权益,而且是具有能够实际参加到既存的具体诉讼程序中来,并具备该既存诉讼之程序法意义上的第三人主体资格。因此,任何一方声称其具有第三人主体资格的,则必须提交其享有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及证据,而不得以其自认的第三人主体资格而径行要求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