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甘南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改革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制度,对人民陪审员采取统一管理、团队自治。特制定该实施意见:
第一条 人民陪审工作由甘南法院常务副院长负总责,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内部实行团队自治。
第三条 按照区域划分,人民陪审员分成五个组,即甘南镇、长山乡、平阳镇、宝山乡、兴隆乡。
第四条 每组通过选举产生组长1名、副组长2名,任期一届,负责组织、管理组内人员参加庭审活动。
第五条 县院各业务庭在审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时,需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申请表》,经庭负责人审批后,在案件开庭前七日送到审管办。审管办接到《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申请表》后,由专人与甘南镇组组长联系,由组长负责选派陪审员参加庭审。
第六条 乡下法庭在审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时,可直接与各组组长联系,由组长负责选派陪审员参加庭审,如组长有事,可由副组长负责选派。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办案法官应当填写《人民陪审员案件陪审登记表》,经审判长签字后,报审管办备案。
第八条 各组在选派陪审员参与庭审时应按照顺序选派,让本组内的陪审员都有均等的陪审机会。
第九条 每位陪审员无论任何理由三次以上拒绝陪审或非本人原因年内陪审案件不足五件的,存在以上任何一项情况,本组组长都应报请审管办,由审管办向陪审员任命机构提出申请,免除其陪审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每组组长应于每月30日向审管办报表,内容是每位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情况,包括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号、陪审次数。以上数据将作为陪审员工作业绩考核、核发补助的依据、每年年末将陪审员考核情况,装入其个人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审管办将不定期对每组陪审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陪审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该意见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