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刘伟波等2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伟波等涉黑组织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刘伟波承包了“赵县至石家庄南焦客运站”客运路线,刘伟波为了控制该线路客源达到垄断目的,雇佣被告人亢常华、刘占辉等人,纠集、招揽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拦截、追逐、殴打、恐吓、掰牌照、砸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争抢并控制了客源,控制了“赵县至石家庄南焦客运站为主、家乡线为辅”的多条客运路线。该犯罪组织以暴力为基础,以“客运”做依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自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刘伟波等人进行往来的账户共取得其他收入 3800余万元,具备了巨大的经济实力。刘伟波等犯罪组织成员对与其争抢客源的客车、出租车及相关人员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30余起,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帮助毁灭证据等。刘伟波犯罪组织在垄断“赵县至石家庄南焦客运站客运线路”期间严重影响了赵县百姓的正常出行和生活,给赵县的经济秩序、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破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伟波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赵县客运业实行非法垄断,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产、经济、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妨害公务罪。
法院在对被告人刘伟波等29名被告人量刑中,依法贯彻对涉黑犯罪重点打击的精神,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自首、立功、赔偿、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