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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九)

发布时间:2016-01-08 10:59:5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51214日(详见本报20151216日第三版)

上榜标签:打击权力寻租,夯实生产安全刑事法律体系

内容导引:《解释》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对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规定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

点评专家:刘仁文

在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的背景下,“两高”及时发布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夯实生产安全刑事法律体系、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首先,扩大了危害生产安全相关犯罪的主体范围,首次明确了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解决了以往对相关责任人员定罪于法无据的难题。此次司法解释弥补了此前刑法及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把隐形股东纳入犯罪的主体范围,导致这些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因为主体身份不符合追责的法定要件而脱逃于刑责之外这一漏洞,有利于遏制通过隐形股东逃避生产安全责任的现象。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明确了相关罪名的入罪标准、事故后果判定标准及从重、从轻的处罚情形,有利于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再次,强化了对安全生产事故中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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