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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八)

发布时间:2016-01-08 10:5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布时间:201586日(详见本报201587日第三版)

上榜标签:确立自由合同规则, 适应金融市场改革

内容导引:《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界定,受理时的证据标准,民刑交叉情况下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顺序,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有效,借贷合同无效规则的类型,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调整现实生活中常出现的纠纷类型,利率与利息规则,借款本金确定规则,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之间的关系规则,自愿支付利息或多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不得要求返还的规则,提前还款规则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

点评专家:王洪亮

《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针对网络贷款日益发达的情况,原则上规定了网络平台没有担保责任,除非有明示或默示的允诺,有力地促进了网络金融平台的自由发展。在整体上看,《规定》适应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满足了民商事主体对借贷自由与安全的诉求,确定了自由的借贷合同市场规则,统一了相关法律实体规则与诉讼程序,开创了对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的新时代。

《规定》对实践中出现的容易产生争议的实体规则,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给出了明确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规则。这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增加裁判的合理性与公信力。同时,基于法定基准利率市场化以及对自然债务限制的考虑,《规定》创造性地规定了固定利率制度以及“两线三区”制度。这一规则合理地确定了借款利息的保护范围,既符合利息约定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债法法理,是《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最后,《规定》还在程序法上规定了可操作性的规则,有利于指引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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