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5年7月20日(详见本报2015年7月22日第二版)
上榜标签:严惩拒执犯罪,让裁判不再难以兑现
内容导引:《解释》首先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其次,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再次,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最后,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点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刘仁文
为打击、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司法解释,细化并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和适用条件。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
例如,《解释》既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也有追诉及管辖的程序规定。实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列举规定了三类共八项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从重处罚情节。在程序方面,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程序,规定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便于申请人起诉,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解决了实践中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对拒执行为的惩处缺乏积极性的问题,有利于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追诉程序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