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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一)

发布时间:2016-01-08 10:46: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516日(详见本报201517日第四版)

上榜标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内容导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起诉条件、管辖法院、诉讼请求的类型、证据与证明、审理程序、裁判的执行、诉讼费用的负担、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等方面问题,作出了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和创新性规定。

点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特别形态,具有谦抑性,在起诉条件和受案标准上,比环境私益诉讼更为慎重、严格。因此,《解释》一方面对原告资格予以明确和细化,除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对可以起诉的社会组织的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避免因社会组织良莠不齐而加剧公益诉讼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门槛明显高于私益诉讼,尤其在起诉条件上,《解释》明确要求原告起诉时,要提供初步证据来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受到损害,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另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解释》构建了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如可以减收或免收原告诉讼费用、给予适当的司法救助、加重被告的成本负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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