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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完美结合

  发布时间:2013-03-15 09:50:01


  案情简介:2010年王某在天津打工时与王某某相识,由于二人同在外地打工,又是老乡,渐渐熟识,两人谈上了恋爱。当时王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致王某某怀孕,二人经商量,从天津回到老家得到双方父母认可后,在老家举行了婚礼。2011年2月王某某分娩一女孩,二人共同生活抚养女儿直至案发。
案例分析:通常老百姓认为二人系自由恋爱,自愿发生性关系,举办了婚礼,生育一女儿,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要说违法,也就是个行政上的处罚。的确,王某没有违背王某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王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刑法上的规定是,明知是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是得到幼女的同意,也仍然不影响构成强奸罪。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和智力还没有完全发育,在民法上她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她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她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完全理解。王某违法了,构成强奸罪了。
  判决探索:王某构成强奸罪且强奸的是幼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量刑幅度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档上。如果说生硬的套搬法条,王某起码要判十年有期徒刑,这个案例中,王某与王某某已经生育一女,这是一个严重的犯罪结果,然而也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如果王某被判刑,谁来抚养这个孩子,换一种思维思考,王某判刑是对无辜孩子的惩罚,让她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安置,可能将来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更何况,王某与王某某已经举办婚礼,婚后生活幸福,在审理阶段,王某某经常到法院来要求释放王某,让他们一家人尽快团圆。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王某的乡邻们,无罪释放王某的呼声很高。无罪释放王某,固然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幼小的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让老百姓愤愤的情绪有所平复,但是,法律的庄严和威慑力要如何实现,无论怎么样,王某的行为的的确确触犯了法律,最后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强奸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这个结果可以说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对王某本人和其他公民来说起到一个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王某的孩子和爱人来说给了他们一个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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