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至6月份甘南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共计3386件(含旧存261件),去年同期1270件,同比上升146%。结案1695件,综合结案率为50.1%。
从增长的类型看,刑事增长25%,民商事增长224%,
行政增长200%,执行增长65.7%。其中民商事纠纷及其引起的执行案件的激增起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合同纠纷,由上年同期的310件增长为当前的1639件,增长幅度超过428%。增长情况图表如下:
年度
|
2014年上半年
|
2015年上半年
|
同期升降比
|
刑事一审
|
140件
|
175件
|
上升25%
|
民、商事一审
|
710件
|
2298件
|
上升224%
|
行政一审
|
2件
|
6件
|
上升200%
|
再审
|
5件
|
4件
|
下降20%
|
执行
|
353件
|
585件
|
上升65.7%
|
二、 案件升降类型及特点
1、刑事一审案件:
案件
类型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4上半年
|
2015上半年
|
变化
|
危害公共安全
|
27
|
27
|
32
|
174
|
61
|
109
|
上升
|
侵犯人身权
|
42
|
38
|
34
|
32
|
21
|
14
|
下降
|
市场经济秩序
|
0
|
10
|
5
|
28
|
10
|
9
|
波动
|
侵犯财产权
|
51
|
31
|
37
|
56
|
27
|
25
|
波动
|
妨害社会管理
|
13
|
20
|
24
|
31
|
19
|
14
|
上升
|
贪污贿赂
|
7
|
13
|
9
|
3
|
1
|
4
|
波动
|
渎职
|
4
|
3
|
1
|
5
|
1
|
0
|
波动
|
合计
|
144
|
142
|
142
|
329
|
140
|
175
|
上升
|
刑事案件增幅较大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2014年上半年
为61件,2015年上半年为109件,增加48件,突出表现为危险驾驶罪。
2、民、商事一审案件增幅情况如下:
案件类型
|
2014年上半年
|
2015年下半年
|
同期升降比
|
婚姻家庭
|
252
|
339
|
上升26%
|
合同
|
310
|
1639
|
上升428%
|
权属
|
148
|
320
|
上升116%
|
民、商事一审案件虽然案件收案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但每类案件所占当年收案总数的百分比情况如下表:
年份
|
收案总数
|
婚姻家庭
百分比
|
合同百分比
|
权属侵权
百分比
|
2011年
|
1334件
|
32%
|
45.9%
|
22.1%
|
2012年
|
1412件
|
28.5%
|
54.9%
|
16.6%
|
2013年
|
2273件
|
23%
|
62%
|
15%
|
2014年
|
2414件
|
17.5%
|
69.8%
|
12.7%
|
2015上半年
|
2318件
|
14.6%
|
71.6%
|
13.8%
|
升降情况
|
上升
|
下降
|
上升
|
下降
|
从民、商事增幅一览表看,呈绝对上升的案件类型为合同纠纷案件,增长幅度较大。合同纠纷案件常见收案案由统计如下:
案由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上半年
|
变化
|
买卖合同
|
140
|
267
|
302
|
386
|
442
|
上升
|
房地产开发
|
5
|
16
|
12
|
24
|
13
|
波动
|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
39
|
20
|
20
|
42
|
13
|
波动
|
借款合同
|
256
|
336
|
859
|
1039
|
925
|
上升
|
建设工程
合同
|
19
|
16
|
10
|
13
|
19
|
波动
|
担保合同
|
11
|
13
|
18
|
27
|
38
|
上升
|
农村承包
合同
|
70
|
37
|
90
|
37
|
37
|
波动
|
劳务合同
|
26
|
19
|
27
|
37
|
29
|
波动
|
服务合同
|
5
|
12
|
21
|
10
|
22
|
波动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且增幅较大的仅为两类案件,即买卖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与此相关联的还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贷款案件共计361件,其中2012年78件;2013年98件;2014年71件;2015年上半年123件,呈上升趋势。
民事权属纠纷案件增幅较大的案由为所有权纠纷和人身权纠纷案件,增幅情况如下:
案件类型
|
2014年上半年
|
2015年下半年
|
同期升降比
|
所有权纠纷
|
50
|
103
|
上升106%
|
人身权纠纷
|
77
|
161
|
上升109%
|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案件:
|
2013年
|
2014年
|
2015上半年
|
升降情况
|
特别程序
(司法确认)
|
17
|
264
|
176
|
上升
|
督促程序
(支付令)
|
725
|
613
|
378
|
下降
|
合计
|
742
|
877
|
544
|
波动
|
4、执行案件增幅较大的是合同类民事执行案件,2014年上半年为218件,2015年上半年为456件,增加238件。统计图表如下:
案件
类型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4上半年
|
2015上半年
|
变化
|
刑事
|
11
|
9
|
4
|
6
|
4
|
6
|
波动
|
婚姻家庭
|
38
|
27
|
66
|
49
|
22
|
43
|
波动
|
合同
|
255
|
225
|
488
|
515
|
218
|
464
|
上升
|
权属
|
98
|
50
|
113
|
114
|
57
|
58
|
上升
|
行政
|
1
|
2
|
1
|
0
|
0
|
0
|
下降
|
非诉行政执行
|
92
|
41
|
48
|
78
|
52
|
14
|
下降
|
合计
|
495
|
354
|
720
|
762
|
353
|
585
|
上升
|
三、 案件上升的原因
1、 刑事案件变化与公安系统开展专项严打密切相关,
专项打击哪类犯罪,法院受理此类刑事案件就增多。
2、民、商事一审案件增多的原因:
(1)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幅
提升,以及便民利民措施不断完善落实,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过诉前调解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人们越来越趋向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2)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的权威性得到社会的进一步认可,社会各界对法院的信任度不断增强。
(3)立案门槛降低,特别是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有诉必理,有案必立”成为当事人的口头禅,导致部分原本起诉意愿不强的当事人也提起诉讼或以前难以处理法院不予立案的案件现在法院必须先受理,从而导致多年积累的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
(4)集团诉讼增加。同一原告起诉多名被告或多名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合同纠纷、权属纠纷案件增多。如因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或一房二卖甚至多卖,重复抵押等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企业或个人向民间资本市场融资越来越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均上升,短期内以上纠纷案件数量仍会呈上升趋势。
3、执行案件增多的原因:
民、商事一审案件增多,对应的生效裁判文书也就增多,加之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不强,或被申请执行人外出躲避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不能按生效裁判文书获得相应的利益,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大幅上升,法院面临的困难
1、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2011年以来我院招录干警
18人,考出及调出12人,辞职1人,在案件增加的情况下,人员流失严重。2015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318件,民商事法官为16人,半年人均审理案件达145件,没有法官助理,使一线法官在受理-开庭-宣判的流水作业中疲于应对,工作压力陡增;部分审判人员要时常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用于审判工作的有效时间难以保证。
2、法官青黄不接、断层。法院招录人员工作几年,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后或考出或调出;退长还员免去法职,后备人员衔接不上,基层法院法官存在断层、青黄不接的情况。
3、案件审理难度增大与法律知识更新滞后间的矛盾显现。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类型案件和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随时都在考量着法官的司法能力。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法院的期盼越来越高,新法律也在不断地颁布实施,这都要求法官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权衡好利益关系,尽全力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为此法官要付出很多精力和时间,为完成日常工作都在加班加点,再很难挤出时间学习、充电,无暇研究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即使学习也是用哪学哪,存在片面性不系统,容易导致一部分法官司法能力的下降和滞后。
4、对信息化管理尚不适应,审判流程环节偏多。今年全市法院系统开始使用数字法院系统管理案件,要求全部在办案件必须录入系统管理,每个审理环节均要求同期录入,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
五、寻求对策
1、走出去请进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审判技能。民商事案件涉及社会面广,涉及的法律法规多,一名法官审理各类型案件实属不易,不加大培训力度,有些法官很难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在案件审理中就容易产生偏差。
2、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加大司法外案件调处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评审委员会的职能,做好诉调对接,挖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借助他们的地缘优势,使他们真正发挥五大员作用,尽可能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调诉衔接机制,使诉转调、调转诉、调解协议及时确认等环节做到无缝对接。充分利用三级调解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屯,大事不出乡镇社区。
3、做好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依法确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借贷等纠纷案件,纳入速裁范围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债务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小额速裁、支付令案件确定由专人负责,快速裁判,减少案件周转周期。
4、合理、均衡配置审判资源。以案件数为代表的工作量作为基准统筹人员配置,工作量大的部门多配备人员,工作量不大的少配备人员;对新类型、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实行院、庭长带头办案,担任审判长甚至主审,综合部门有法职的人员挂庭参加办案,以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无法职的人员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使主审法官从繁重司法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审判。
5、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和广度。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和道德宣传教育,以提高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大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6、通过司法建议校正行业不规范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类案件的共性问题或较为突出的个性问题,或对某行业案件频发的,进行原因分析,积极向党委政府部门建言献策,或与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联系,通过送法进机关、协会等方式,或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校正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对一些涉及面广的纠纷协同有关部门联调联动,事先做好疏导调解工作,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将系列案件化解于源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7、成立行业专门调解组织或专门行政裁判机构。对一些涉及专业化、技术化的民事纠纷,只有具有相当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能更清楚地分辨出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只有这些专业行政管理人员才能驾轻就熟地解决此类纠纷,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专业人员比法官有优势。如消协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卫生局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环保局处理环境污染赔偿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经济纠纷等等,但这些机构处理不应当是终局的,当事人对专门机构处理不服的可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可调取行政裁判机构的卷宗材料,从而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