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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审判实践谈人民陪审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31 13:41:38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一百多年里,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跌宕起伏。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近几年,各地的基层法院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参与庭审方面的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掀起了一个又一个高潮,我们不否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但是也应该理智的看待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立足审判工作实践,并提出有效的完善方法。

一、 构建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初衷

(一)体现司法民主。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司法民主。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应当由人民享有。实行陪审制度为人民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了最直接的途径,直接体现了司法民主的原则。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被看作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他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调动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也体现了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加强司法监督。人民陪审制度还可以起到监督司法权力的作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在审判活动中,人民群众以陪审员身份参加国家的司法活动,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进而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有利于督促法官严肃执法,促进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暗箱操作”的现象,减少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遏制法官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保障司法公正。

(三)解决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纠纷的解决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使得法院审判成为定纷止争的最后途径。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涌向法院,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基层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人、财、物的缺乏都给审判工作带来阻力。要改变目前审判资源匮乏的困境,仅靠短期内招录和加强现有法官的培训难以奏效。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有效节约审判资源,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基层法院法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案件积压、书记员办案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人民陪审制度恰恰解决了人力的矛盾,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节约了现有的司法资源。

二、我院选拨人民陪审员及陪审案件情况

    以2014年为例,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80人,任期为2013-2018年。图一为人民陪审员文化层次比例,图二为人民陪审员来源层次。

图一(百分比)

图二(个)

    2014年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226件,80名人民陪审员中32人参与陪审案件,其余48人未参与陪审案件,32人中最多一人陪审45件案件,最少一人陪审1件案件。

三、我院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不够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决定中,虽然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条件、选任方式,但是因为人民陪审员还未得到广大公民的推崇和向往,所以来源于基层推荐或公民自行申请的形式少之又少。实践中,都是人民法院直接聘请或邀请某些特定人员担任“陪审专业户”,由于人民陪审员是被动,有时甚至是带有政治任务色彩参加的陪审,所以工作积极、主动性很低。人民法院在聘请或邀请相关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时,对选任对象放松条件,人员学历、群众工作经验情况等参差不齐。

(二)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决定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由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但在实践中,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单一,没有指导意义,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过程中一头雾水,同当事人一样一脸茫然。

(三)人民陪审员责任意识淡薄。当下,因为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没有一个清晰、系统的认识,很少有符合条件的人主动申请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我们现有的人民陪审员都是通过单位推选出来的,他们或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或认为自己只是充个数,没有从内心里接受,从思想上重视起来。2014年年末,我有一个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我清楚地记得立案庭打了将近二十个电话,都被他们以工作忙、出差了等各种理由拒绝了。当一个人民陪审员坐在审判席上时,他履行的职责和法官是一样的,他的穿着打扮应该是端庄的,他的坐姿应该是笔挺的,他的神态应该是严肃的,但我们看到的都不是。

(四)“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陪审”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只是一种陪衬;另一方面是“合而不议”。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是特别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趋同心理,在表决时一般都会举手同意职业法官的意见,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五)法律专业素质偏低,案件质效难以确保。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统计,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约50%左右,而《法官法》要求担任法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文凭。一方面是法律规定陪审员拥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现有的陪审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文凭更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当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反映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需要审判人员给他讲述案情,讲解法律,职业法官要说服他们得花大量的时间,费时费力,不利于及时结案,影响了司法效率,也影响了法律的实施,从而使陪审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准入门槛。近几年来,随着社

会经济形式的发展,各种新类型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层出不穷,这类案件的审理给专业的法官都带来了巨大考验和压力,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案件合议更是困难重重。面对新形势,为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够、并正确履责,应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准入门槛。大专以上文凭、法律相关专业或者有相关司法工作经验、有基层群众工作经验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

(二)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划分,有针对性的定期的培训。目前,基层院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当需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时,或是通过电脑随机安排,或是由院内专门机构随机安排,任何人民陪审员既可以参与民事案件的陪审也可以参与刑事案件的陪审。笔者认为审判工作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术业有专攻,我们法院内部还要划分出民庭、刑庭、行政庭等,对人民陪审员也应有相同的划分。划分后,有针对性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由浅入深,达到的效果是人民陪审能够掌握简单的证据规则,多见的民事纠纷及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能够单独完成调解工作。

(三)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类型。人民陪审员应该参与哪些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中具体有那些职责,过去,因为我们放大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在很多基层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实现了100%人民陪审员陪审,还一直作为一个成绩大肆宣传。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毕竟是陪审,实践中又出现了上述发现的问题,应该对他的陪审范围瘦身。根据审判工作经验,认为以下情况的案件适合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依法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清楚的案件;事实清楚,可能通过调解结案的调解工作。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责任机制。最高法院制定的有关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办错案应受到追究,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时刻警醒法官谨慎办案。但《决定》明确指出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把人民陪审员排除在了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外。《决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上述行为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免除其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往往人民陪审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职务的现象是最为突出的,有的在法院通知其参加陪审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有的不讲法律和事实随意发表意见,这些行为也是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公正的原因,但却没有责任追究。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责任追究,能够促进人民陪审员尽职履责,但人民陪审员毕竟不是专业法官,责任追究还应把握好度,以免打消其参与陪审的积极性。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人民陪审员也应像律师协会一样有一个自律组织,成立专门管理人民陪审员的机构,由该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人民陪审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效果,协助人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核,办理人民陪审员任命聘任手续。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参与陪审的感想、交流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等。对他们参与陪审的薪酬予以核实支付,并办理通报表彰和惩处事宜等。以此推动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责任编辑: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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