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审判人员,在审判业务中会接触一些基层法庭特有的案件类型,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就是基层法庭特有的案件类型,近年来该类案件呈易发、多发态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会导致相关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此引发的信访、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甚至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状况,寻求解决此类纠纷的方法和途径,现对甘南县兴隆乡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此类纠纷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甘南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共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共计56起,其中2013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3起,2014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23起,2015年上半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20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共受理50件,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总数的89.2%。另一类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共受理6件,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总数的10.8%。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特点
通过案件审理及走访调查,甘南县兴隆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普遍性。以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随着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增长,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大,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务工。外出务工人员将分得的土地承包、流转给他人耕种,但因缺乏法律常识,其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存在瑕疵,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矛盾突出。土地是在家务农人员的唯一的谋生手段,使农民生产生活的根本,对农民具有极其重要的生存意义,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不言而喻,所以关于土地而发生的矛盾较为突出,一旦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引起双方家庭,乃至家族的矛盾,进而引起其他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群体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人员多,群体性特征明显。不少纠纷虽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但许多农户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处于等待和观望中,一旦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了结果,大量相同情形的案件蜂拥而至,很快都进入诉讼程序。例如,兴隆法庭处理过关于兴隆乡先锋村树斜地补偿案件,其中有三户农民起诉,旁听的人员多达几十位,通过法庭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他农户没有经过诉讼按照调解协议内容与村里自行签订了协议,纠纷得到了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将面临的便是几十起诉讼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具有复杂性。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其中大量纠纷需通过村组织协调、诉前调解等途径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才进入诉讼程序。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的一些问题,存在历史原因及乡土习惯,这可能与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另外法律与法律之间也未能完全衔接,所以基层法庭应该积极组织屯、村、乡各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把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达到从根源化解矛盾的目的。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方法
(一)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明确土地权属。目前,甘南县兴隆乡各村屯对农民分得土地登记不明确,没有将土地落实到个人名下,给案件的办理造成了阻碍。兴隆乡兴鲜村村民艾某是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有六口人的土地七十余亩,案件执行期间,因其名下的土地没有明确登记到个人名下,兴鲜村委会也无法指明每个人应分得地块,给执行工作造成了阻碍。如果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明确土地具体权属,将有效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村委会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在调解农村纠纷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当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时,应充分发挥各村、屯基层组织的作用,指导村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乡农办的指导、协调、监管和引导下,积极履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职能,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流转合同登记,监督流转合同履行,调解流转合同纠纷,管理土地流转档案,接受村、组、农户委托代理流转土地使用权等,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行为的正规化、合法化。
(三)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群众及基层管理人员素质。兴隆法庭已经与兴隆乡政府、兴隆乡农业办、兴隆乡兴鲜村等多个单位及组织合作,对辖区村民进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方面的法律宣传。做到宣传到村、到户、到人,使广大农户懂法、守法,自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使其深刻理解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掌握不同类型矛盾的处理方法,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调处,使农户认同基层组织工作,认可基层组织处理结果。
(四)与各基层组织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在不妨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要积极倡导诉前调解,并及时与乡镇、村组联系,加大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力度,全力提高诉前调解实效,同时法院要加大对基层组织调解的业务指导力度,对其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及时确认其效力。此外,要依托各村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信息共享和矛盾纠纷共同排查、化解工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土地承包纠纷,应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通过组织法院、农办、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协商、专题研究纠纷的化解对策,形成纠纷化解的多元化局面。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关乎民生、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关乎农村稳定,处理不好,伤害的是农民的感情,损害的是百姓的利益,各相关部门应协调合作,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得到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