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近5年我院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新《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施行以来,我院深入学习,加强研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根本方向,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执行工作,推进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监督和支持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协调“官民”关系、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甘南、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近几年来,从受案案源来看,资源、城建、公安三类案件仍占多数,新类型案件时有发生,涉及多个行政领域。行政机关败诉率呈下降趋势,案件撤诉率呈上升态势,涉及民生的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类案件的行政机关败诉率相对较高。2011-2015年,我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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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驳回、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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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撤销、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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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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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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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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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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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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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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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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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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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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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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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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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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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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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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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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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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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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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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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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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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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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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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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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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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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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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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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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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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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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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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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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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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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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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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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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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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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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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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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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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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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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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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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维持、驳回、裁定驳回”的占32%,“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的占32%,“撤诉”的占28%,“调解”等方式处理的占8%。原告不服上诉3件,上诉率6%,二审改判1件,发回重审1件,维持1件。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数量和审判质量在齐齐哈尔市位于前列。
针对以上调研结果,将行政审判工作总结如下:
(一)突出司法为民,强化诉权保护。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拓展,行政争议问题不断出现,为引导当事人理性合法表达诉求,推动“官民”和谐诉讼,审判机关采取三项措施积极应对。一是严格依法执行立案登记制,正确处理立案登记与诉讼调解之间的关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二是加强立案前的诉讼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引导原告依法起诉,增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三是简化立案环节,方便当事人诉讼。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增强公开性,提高透明度。
(二)立足公正司法,依法审理判决。一是严格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行为有瑕疵的案件,敦促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诉求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案件,耐心做好行政相对人思想工作,使之息诉。二是对矛盾尖锐的民生类、群体性案件,深入调查走访,斡旋协调,钝化矛盾。调研结果显示,通过协调和解,原告主动撤诉8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5件,占结案总数的28%,撤诉协调率较高。三是坚持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充分利用科技法庭,方便群众旁听,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升被诉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三)落实审判改革,提高审判效益。推行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经立案登记审查后,本应由中院或他院审理的案件均及时报请中院审批。复杂案件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缩短庭审时间,节约审判资源,以便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庭审中,根据行政审判特点,注重归纳诉争焦点,努力准确定性案件事实,提高效率。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诉讼案件,及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同时注意提高行政裁判文书质量,强化证据分析认定,力求说理透彻,明释诉讼结果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四)重视宣传指导,加强司法服务。注意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公民旁听庭审,深入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宣讲行政诉讼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县内如征地、拆迁等大事难事工作协调会议,推荐两名资深法官担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认真负责地为行政机关提供司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针对性地制发司法建议函件,践行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加强行政审判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良性互动,维护“官民”和谐,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有关行政诉讼“受案难”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与变革转型,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拓展,行政行为方式不断丰富,行政争议特点不断变化,公民(法人)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审判机关在受案范围的具体界定上尚不够明确细化,对一些“棘手”的起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到底受不受理,有时把握不准,难以确定,立案条件比较严格,起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处理好。
(二)行政诉讼司法服务指导的层面不宽、力度不够。组织开展行政诉讼及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宣教活动不够广泛与经常。 指导帮助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对易发行政诉讼案件的重点行政机关的司法指导工作需要加大力度。
(三)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协商机制不够健全。由于“民告官”案件的特殊性,非常需要“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协调“官民”关系,但目前两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协调会商还不够制度化、常态化、紧密化,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行政争议的合力不够强大,行政审判机关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环境不够优化。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认知度、重视度虽有提高,但相对偏低。个别行政机关成“被告”后,本位主义严重,怠于出庭,懈于应诉,不按生效判决要求及时执行,造成了工作被动,损害了政府形象。相关行政首长不愿出庭应诉。行政审判机关跟踪监督纠错也不够到位。少数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错过了解决行政纠纷的时机,催化了矛盾升级。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我院要把新行政诉讼法作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当前“三严三实”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创新宣教方法,拓展宣教范围,加大宣教力度,提高宣教质量。通过广泛深入的宣教,提高全社会对行政诉讼工作的认识,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依法理清受案范围,明确受案条件,保护诉权。我院的行政庭与立案庭要加强配合,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受理案件的规定,杜绝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前置条件等,正确处理起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正确处理诉前协调与立案审查的关系,进一步简化立案环节,强化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建立完善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协商机制。一要主动强化立案、审查情况的通报。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主动与被诉行政机关联系,交流观点,争取共识,形成解决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合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与大局观念,对认为属重大、重要、疑难、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协调。三要建立司法建议反馈长效机制。行政机关应及时研究办理司法建议,规范执法行为,防微杜渐,并及时向审判机关反馈。
(四)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量,兼顾公正与效率。一要加强领导与指导,积极开展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活动,总结经验,探索新路,创新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纠纷的方法措施。二要加强法官队伍管理,着力建设学习型庭室,认真推进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三要严格执行审限规定,加大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的及时率和到位率。
(五)加强司法服务指导,寓严格监督于大力支持之中。我院要积极拓展延伸行政审判职能,经常深入行政机关讲授法律知识,增进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改进执法活动,提高执法质量,减少执法争议,维护法治尊严。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自觉履行诉讼义务,认真履行生效判决,接受司法监督与指导,树立依法行政、为民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