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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5-12-29 09:27:40


    《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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