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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

发布时间:2015-12-25 16:24:26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义务;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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