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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内捕鸟200余只 两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

发布时间:2015-12-25 15:46:02


    禁猎期却用粘网捕鸟200余只。23日上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褚某、闫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北辰区法院院长孙勇担任本案审判长。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9月25日至27日,天津市武清区农民褚某与北辰区无业人员闫某在北辰区大张庄镇刘马庄村海棠树林内,使用捕鸟粘网非法捕鸟。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二人当天共捕鸟202只,经鉴定,所捕鸟类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鸟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闫某违反了《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中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为禁猎期的规定,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孙勇结合案情提示公众:非法狩猎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即使猎捕的不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狩猎数量达到20只也会构成犯罪。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非法狩猎和破坏。广大市民应珍爱野生动物,遵守敬畏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

文章出处:天津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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