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福:本院受理曲建平与你、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
公司、甘南县路桥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公告送达本院(2011)甘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三份,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黑龙江]甘南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2年04月14日人民法院报第G25版
(本公告从“中国法院网”下载,下载时间:201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