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起早贪黑的辛苦一年多,本应赚回2万余元的工资,却只领回一张迟迟不能兑现的欠据。于是,周某等人将雇主与开发商一同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甘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周某等三人均是建筑工人,自2014年开始,受雇于被告刘某为甘南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保险公司地面、保险公司车库、幸福家园、美满民房”地点的人工活。工程结束后,刘某却没有给付三人工资,只是向三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约定欠上述人工费合计2万余元。多次讨要无果后,周某等三人将刘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王某一同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周某等三人劳务款200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驳回三原告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权益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三原告从事的劳务活动系经被告刘某联系,所获得劳务报酬亦经刘某取得,周某等三人与刘某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刘某给周某等三人出具的欠据印证了该法律关系。欠据未约定给付时间,作为债权人的三原告则有权随时向出具人即刘某主张债权,故被告刘某应依法及时给付三原告欠据所约定的人工费20090.00元。至于被告王某是否已与刘某结账,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则与原告并无直接联系,故王某对三原告不负担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