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人民法院自1948年建院以来,就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但建院初期不够建 全,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后,甘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正式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1980年开始,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都选举了人民陪审员。到1985年末,全县共有人民陪审员170名,平均每村达一人。1980年到1985年,在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5%,既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又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了各项法律的实施。
1986年到1996年,由于法院不断扩编,干警的人数不断增加,法院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加之当时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规定的相对粗糙,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机制和意识也被淡化和随意化,甘南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工作此期间出现萎缩。
1996年到2006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矛盾纠纷逐年上升,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案多人少经费不足,严重制约着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有的法院甚至十年没有进编,甘南县人民法院此期间也仅招录干警3人。为了弥补审判力量不足,县法院开始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办案,人民陪审工作又重新被加以重视。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名额、任期以及权利和义务都做了相应规定,甘南县人民法院也根据《决定》及审判任务的需要对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做了相应调整,由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13名,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期间虽因人事变动或因法院审判工作需要人民陪审员有所调整,但人民陪审员人数一直没变。
从2004年到2011年,甘南县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共计13000余起,占案件总数的33%,不仅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缓解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保障了审判工作的正常的运转,更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司法公正,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一些陪审员由于具有特殊的生活经历、专业和技术特长,可以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弥补了法官在专业知识、经验特长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