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明、曹艳公告
发布时间:2012-05-07 19:26:00
边明、曹艳: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辉与被告边明、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两人公告送达(2011)甘商初字第143-1号民事裁定书、(2011)甘商初字第143号判决书。限你两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平阳人民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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