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590号
2.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孔某等四人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等七人
【基本案情】
本案四原告与七被告均系甘南县平阳镇供销综合楼业主,四原告为二楼业主,四原告共拥有建筑面积593.97平方米,七被告为一楼住户共拥有建筑面积481.36平方米。2013年四原告因二楼楼顶漏雨,在未征得七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二楼楼顶平顶房盖改建成带有坡度的铁皮房盖,事后,双方因此费用产生争议,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给付维修款19980.00元。
【案件焦点】
四原告的行为是否系改建行为;四原告的行为是否需经其他业主许可
【法院裁判要旨】
经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作为所争议房屋的楼顶的共同共有人,对该楼顶共同享有所有权,承担相应义务;原告将原油毡纸的平顶屋顶换成小坡度铁皮瓦改变了其外形应为改建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改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建筑物总面积三份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四原告的行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的规定,故其要求七被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孔某等四人以施工期间已经征得七被告同意为由提起上诉。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孔某等四人提出修缮房屋行为适当、维修资金使用适当的问题,由于孔某等四人在施工前,没有提供房屋修缮和改建施工方案,没有进行工程预算,对购买施工材料的质量、数量和人工费的支付没有与李某等七人达成一致,更无法证实存在与李某等七人达成如何分担费用的协议,而且孔某等四人在施工中、购买材料、支付人工费等等均无正规票据、也未建立明细账目,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孔某等四人的行为是适当的,也无法认定使用资金是恰当的,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孔某等四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解。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四原告作为二楼的住户,因房屋年久失修而导致漏雨的,他们是最直接的受害者,提出修缮理所应当,在维修中要求一楼的七位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的请求亦无过错,但其忽略了《物权法》中关于业主决定建筑物区划内重大事项以及表决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根据该款规定,由于孔某等四人在施工前,没有提供房屋修缮和改建施工方案,没有进行工程预算,对购买施工材料的质量、数量和人工费的支付没有与李某等七人达成一致,故对其主张的诉求两审法院均予以了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