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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人民法院史(1948年—1985年)

发布时间:2012-05-07 13:01:07


     清代、民国时期,甘南县内没设司法机构,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都由设治员(县长)亲自办理。
   日伪时期,刑事案件由县伪公署警务科司法股办理,需要判决的案件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地方法院审判,一般民事案件由当地村公所承办。
     1948年春,甘南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甘南县人民法院前身),处理刑事、民事案件,是年10月成立甘南县人民法院,设审判组,承办刑事、民事案件。1950年分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司法行政组。1952年司法机构进行改革,法院下设两个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法院内部增设接待室和办公室,由接待室处理来信来访和简易纠纷。1954年将两个巡回法庭合并为固定的平阳人民法庭,设在平阳区政府所在地。
     1958 年大跃进时期,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对外保留法院名称,对内统称政法局,法院为司法科,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组,平阳法庭保留。1959年撤销政法局,实行公检法分别办案,恢复了甘南县人民法院,编制9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法三机关被砸烂,成立保卫委员会,不久成立军管小组。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设人民保卫部,统管三机关的职能业务。
     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接待室。1978年,设甘南镇、查哈阳农场、长吉岗种牛场、双河农场四个法庭。1983年以后双河农场隶属关系不变,其余三个场的法庭归嫩江农场管理局法院管辖。
     1982年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增设中兴、宝山、兴隆和甘南镇人民法庭,进一步解决了人民群众打官司告状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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