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
为了促使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你们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进行指导。
一、 关于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辩论,提出上诉、申诉,申请执行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还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请求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原告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但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二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诉讼安排,并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二、关于委托代理
第三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条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确定委托代理人后,应立即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我法院。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应写明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具体授权范围。对代理人超越代便权限或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双方委找关系。
第五条 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庭前可以查阅本案有关证据,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法律规定。
第六条 委托代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基本代理职责:
(一) 严格遵守法院传唤时间,按时来院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二)自觉维护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对案件事实有较完整的了解,并能如实阐述和提供相关证据。
(四)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能充分阐述本方观点。
(五)当事人和解或法庭调解时,诉讼代理人应充分听取委托人的意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和解与调解,不得利用胁迫手段或未征求委托人意见及调解方案情况下,自行与另一方调解,且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自行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关于申请回避
第七条 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按受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赠送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九条 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不满两年的,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提出异议,请求合议庭对其代理资格予以审查,通知其回避。
第十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的,有权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四、关于举证和质证
第十一条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举证或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须经庭审质证认证,并被法庭采纳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庭审质证,或未被合议庭采纳的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
五、 关于出庭
第十四条 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凡属一般代理的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属特别授权的当事人本人可不出庭,由代理人代为诉讼。
第十五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试、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六、关于上诉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水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七、关于申诉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八、关于申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放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划拨赔偿金、罚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