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大调解 案结事了画句号 --------甘南法院长山法庭大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张莉 发布时间:2014-11-11 14:02:51
  2014年11月10日,甘南县长山乡大调解委员会通过大调解程序,成功化解了一起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 11月9日,徐甲运输水稻的车辆被徐乙用铲车截留在长山乡前程村与向阳村交界处。11月10日早,徐甲到长山法庭申请先予执行,要求排除妨碍,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事发突然,情况紧急,时间就是损失,法庭决定立即启动大调解程序先行调解,庭内工作人员与调解员李树才、孙启祥到现场实地调查后,找来妨碍人徐乙,通过交谈得知:徐甲承包徐乙土地,欠缴两年承包费4万余元,而徐甲系外地承包户,水稻出售后即离开本地,所以徐乙采取非正常方式扣留徐甲水稻运输车辆。事出必有因,但有因必有果。在长山乡大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长山法庭的指导下,双方对没有合同,没有手续的帐目时行了核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徐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放行徐甲运输车辆,而徐甲也认识到自己欠缴承包费行为已严重影响了自己在本地的诚信形象。双方情绪稳定后,在调解员和法庭工作人员引导下,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徐甲给付徐乙土地承包费款38647.00元。下午1点30分,案件款全部到位。甘南县长山乡“大调解”再立新功!民诉法明确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但先予执行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本案中,机械执法只会加重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并且会延长造成损失的时间。“大调解”重拳出击,找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点,即日做到案结事了,既排除妨碍,又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方便、高效、快捷、省时、省力、省钱的原理,彰显着替民着想、为民解忧的神圣使命。 “大调解”正以其耀眼的光芒实现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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