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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引起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3-15 14:30:52


  案例1:付某,男,某高中二年级学生,犯罪时17岁。2011年8月14日,付某与女友王某到甘南镇某手机店买手机,付某趁店主不注意盗走摩托罗拉81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00元。甘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
  案例2:刘某,男,小学文化,犯罪时14岁。2010年10月8日,刘某伙同另外两人窜入甘南县东阳镇某食杂店,用水果刀胁迫店内的人,抢走香烟13盒、方便面一包、火腿肠六根、现金一千余元。甘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3000元。
  案例3:孙某,初中文化,犯罪时18岁。2011年8月12日23时,孙某与另外两名同案犯将郭某拉到广播电视局北侧,三人对被害人先是进行殴打,后扒光被害人衣服拍照,孙某与其中一个同案犯用打火机烧被害人的头发。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三被告侮辱罪,免除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中约占到15%,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人年龄越来越小、参与的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花样百出等特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有专门的规定,但总体来说就是“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宽大处理”。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能够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而未成年人犯罪是犯罪中一个痛心疾首的问题。多年来,我院一直很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但注重庭审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引导,也多次组织“送法进校园”的活动。但是,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要得到制止,根本还在于家庭教育这一环节。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他的一言一行都铭记于孩子的脑海,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父母以身作则、身先示范是一种积极地引导,父母以身试法、无视法律和道德是一种错误的诱导。天下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但是少有懂得如何爱的父母。平时关心爱护他;教她识文断字;教育他明事理;犯错误时批评他错在哪里,告诉他如何做。千万不要以爱的名义毁灭被爱的人,不要等你的孩子进了看守所的大门还告诉他,你们因为爱他所以不舍得管制他;不要等你的孩子身上烙上了刑罚的“烙印”还告诉他,你们因为爱他所以才放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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