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被告人李某播放外置音箱,噪音过大而被举报,在城管、民警多次劝阻下仍不改正,后辱骂殴打民警的妨害公务案件,最终李某被该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某干果炒货店门前放置外接音箱播放广告,分别经城管执法人员、公安机关民警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13时许,甘南镇第一派出所民警马某等四人到达干果炒货店进行行政管理,李某拒不配合,辱骂、殴打民警,致马某等二人受伤,并引发多名群众围观,阻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案发后,经巡特警增援,将李某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马某等二人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李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得到两位民警的谅解,庭审中悔罪意识强烈,此次犯罪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