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强化司法监督和制约、提高审判质量的根本保证,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开和公正。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在合议庭审判长的指导下,与审判员一同依法审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实体上、程序上做到严肃执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以下案件一般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陪审的其他案件。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一般至少应由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
第六条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热爱陪审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且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其他专业知识,参与审理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具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情形的。
第九条 甘南县人民法院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第十条 甘南县人民法院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甘南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十三条 甘南县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主要审核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甘南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五条 甘南县人民法院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甘南县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一)查阅所审理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二)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实所有事实和证据;
(三)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和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共同负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合议庭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在庭前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指导,讲解涉及本案的有关法律知识,介绍基本案情。
第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和审判员应当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因其正常履行职责而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陪审职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履行陪审职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直接向所属的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一)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
(二)审判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尊重事实,依法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人民法院做出裁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
(五)遵守人民法院的审判、廉政和工作纪律;
(六)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甘南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形式除集中授课外,可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
岗前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6学时。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应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甘南县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工科负责。包括任免、培训、考核、表彰、发放补助等。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负责与人民陪审员及其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的联络工作;
(二)负责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三)其他与人民陪审员有关的审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对人民陪审员依次编制统一的序号并记载人民陪审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等个人情况以及其参与陪审和培训等有关情况,作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利于开展工作为原则,以法庭为中心点,将人民陪审员分为五个区:甘南镇、平阳、双河、中兴、长山,每个分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区域内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联络。
第三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实行一案一选的制度,由各分区所在法庭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员参与本庭审判工作,并于开 庭前向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报备,甘南镇分区直接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管理,县院各庭室应向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员参与审判工作。另外,为满足审理专业性较强案件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可以直接选派相应的专业人员参与审判工作,
在本法院已经聘任的人民陪审员中没有合适人选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临时聘请其他有关专业性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具体由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陪审职责或者违反审判纪律,情节较轻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对妨碍人民陪审员依法执行陪审职务的单位,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领导和具体主管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职务免除
第三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陪审职务二次以上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行陪审职务的;
(四)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执行陪审职务的;
(五)因严重违反审判纪律、违法犯罪不能继续执行陪审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或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节对其通报批评、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建议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法院无须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法院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补助与经费
第四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
按照规定及时支付。
第四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四十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法院应当纳入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南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